財政部108050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94年5月起,財政部針對在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發布相關課稅規範以來,該局均積極宣導,網路賣家多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者,如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但未達20萬元,除需辦理稅籍登記外,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每3個月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免開立統一發票;如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則應開立統一發票自行按期(每兩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在3C產品使用普及、傳播媒體多元化的時代,民眾經由網路、電視節目等管道隨時可能獲得賣家之資訊,若稽徵機關接獲民眾檢舉賣家逃漏稅,會依檢舉人提供事證處理,惟如檢舉人僅依據公開資訊,而未能提供交易付款等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予免議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