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台灣洗錢防制措施需與時俱進

04:09   2019/04/26 工商時報
為了提高洗錢防制成效,不少台灣民眾都發現近年到銀行開戶或匯款的手續,變得相對繁複費時。誠然,透過金融機構過濾交易有其必要性,但洗錢防制是否能就此做好、做足,恐又另當別論。
因為,即使目前主管機關對於毒品、詐欺、貪污、內線交易與炒作、稅務犯罪、走私等高風險犯罪,以及成立空殼公司、境外金融業務(OBU)、銀行、會計師及律師等專業服務易被濫用的洗錢管道,已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惟仍有不少避開金融機構的交易手法,例如名為哈瓦拉(Hawala)的古老匯兌制度,以及在科技加持下,偽裝與隱匿手法均更先進的交易方式,像是網路支付工具、密碼數位貨幣與暗網(Dark Web)等,都屬於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案例。
首先,就非取道金融機構的哈瓦拉來說,它係借助服務提供者(哈瓦拉經紀人)將資金從一地轉移至另一地的非正規管道,且其不區分交易性質和國家,現今主要分布在中亞、非洲、印度、阿富汗等銀行體制不完備的地方,這些地區每年有大筆金錢經過哈瓦拉之手移動,既不受管制,也未有相關文件留存。而在合法銀行體系內亦有類如哈瓦拉的西聯匯款(Western Union),它不受匯款人與受款人都需要銀行帳戶的限制,只憑雙方匯款監控號碼,即可領取現金。這種匯款方式認碼不認人,亦即只要有取款碼,任何人皆可取款。由於哈瓦拉機制有其便利性,讓很多在異地工作的外籍勞工,偏好藉此匯款回家鄉。只是,這種非正規的資金轉移機制,常被當作洗錢媒介。
其次,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線上購物相應普及,電子支付與轉帳遂成為主要的交易結算方式。雖然電子支付系統規定要通過數位簽名認證交易雙方的身分後,才能進行結算,但目前很多支付型態並沒有做到實名制,使不肖人士可使用人頭或虛假身分進行帳戶註冊。同時,電子支付系統無法審查付款方的資金來源,讓洗錢者可開通一個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資金存儲帳戶,存入犯罪所得,並利用線上支付與轉帳進行隱蔽的洗錢活動。
所幸,類如哈瓦拉的匯兌機制與電子支付平台的洗錢行為,多少有方法可防制,像是將哈瓦拉經紀人或系統業者列入黑名單,或是將其合法化以限縮其業務範圍,如規定業者僅能供外籍勞工小額且例行性匯款、匯款申請人與收款人必須是外籍勞工本人及與其有關聯性者等加強監管措施;抑或是落實電子支付平台使用者的身分認證要求、要求使用者提領款項時,必須先轉入使用者銀行帳戶,不得直接以現金存儲來支付,且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將交易紀錄及相關資訊留存,以利查核資金實際流向及其明確的歸屬等。
相形之下,與電子支付平台同樣源於網路與金融科技發展、可在全球自由流轉的密碼數位貨幣,則是目前極難進行洗錢防制的一塊。其中,名氣最大的莫過於比特幣。透過比特幣等數位貨幣的交易較前述電子支付簡單,不需綁定使用者個人身分或帳戶,只要使用比特幣位址及特定產生的密碼即可,更能隱匿交易人身分與交易紀錄。此外,另有一類無法被Google等搜尋引擎搜索出來的網站,俗稱「暗網」(Dark Web),常是非法藥物、武器和駭客資訊、勒索病毒等交易的網路黑市。要連上這些網站需要特定的軟體和密碼,加上在「暗網」交易本就需要隱藏真實身分,與許多非法活動會採取數位貨幣交易,令人很難窺得其交易情形。遑論這種方式完全顛覆了傳統監管與犯罪偵查模式,技術複雜性也超出主管機關的知識範圍,使得藏匿於數位貨幣交易中的洗錢活動、資金轉移更難以被監控,為非法交易提供了便利的場所。
由於數位貨幣是一種貨幣單位的加密資料串,透過區塊鏈技術經由點對點網路監控和管理,作為交易的分散式帳簿(Distributed Ledger),亦即數位貨幣可說是數位簽名鏈。因此,去年3月IMF總裁拉加德(C. Lagarde)即表示,洗錢防制機關可透過對數位簽名鏈加強辨識,像是利用生物辨識和能自動標記可疑交易的機器學習技術,讓區塊鏈的匿名因素消失,以利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犯罪行為;抑或善用區塊鏈技術為分散式帳簿,具有記錄保存特性,將其轉換為監控交易與資金流向的平台。如此一來,不僅能追蹤匿名支付,也能符合各國的監管需求。惟將生物辨識、機器學習與區塊鏈結合的技術,仍亟待各界努力。
要言之,隨著網路興起與金融科技的發展、非法交易型態的轉變,讓資金已非單純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流動。台灣若想真正提升洗錢防制成效,獲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等國際機構的認可,就不能僅將防制工作重心放在過濾金融機構的交易,而是應善用台灣資通訊技術的強項,在破解洗錢手法上發揮關鍵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