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80426新聞稿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節稅優惠,超有感
為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身心障礙者及育兒家庭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並衡平薪資所得及股利所得稅負,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提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額度、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尤其是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至120,000元,增幅380%,對民眾最有感。
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註1:全年薪資所得未達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註2:稅率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
二、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0,000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
三、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及盈餘所得可就下列2種計稅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一)合併計稅: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全戶並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全年股利及盈餘所得約940,000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二)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起施行,民眾於今(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二、財政部1080418台財稅字第10804553240號令
核釋營利事業因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一、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權,其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之份額(下稱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於取得投資年度認列之利益(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帳外調整減列。
二、前點公司嗣後處分被投資公司股權時,應以實際售價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計算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如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合併,應依本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第3點及107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規定認定併購成本及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併購成本超過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併購成本部分,應認列為廉價購買利益,並依本部103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令規定,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財政部1080422新聞稿
誤開發票找嘸人,主動報備免煩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偶有因收銀人員一時疏忽,致銷售額金額書寫錯誤,等到發現時因未留消費者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但在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倘營業人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且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其應行記載事項有記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將按該張統一發票應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指出,某文具店日前銷售40餘元文具用品予消費者,當消費者離開現場後,收銀人員才發現因操作收銀機不慎,錯誤開立銷售額41萬餘元統一發票,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本局透過報載知悉營業人的擔憂,主動輔導其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該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亦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也可以免除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即免除本案原應處罰鍰1,500元)。不過店家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揭標準第24條規定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確認應行記載事項正確無誤再行交付給買受人,惟民眾取得之統一發票如有金額記載錯誤,該發票中獎亦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其兌領獎金之權益(詳附表)。


四、財政部1080401新聞稿
營利事業提列呆帳損失數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得於年底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可能性,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內,估列備抵呆帳限額,增提備抵呆帳並列報本期呆帳損失。但若期末備抵呆帳限額未超過期初備抵呆帳限額,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帳損失,應於申報時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備抵呆帳限額為1,142,437元(=114,243,726元*1%),減除期初備抵呆帳餘額500,000元,本期提列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數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1,500,000元,則本期不得提列呆帳損失外,並應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沖減備抵呆帳及列報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該局並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呆帳損失數,須注意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五、財政部1080422新聞稿
公司受理二親等間股權移轉登記應檢驗贈與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常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該局指出,民營企業辦理二親等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如為股權贈與案件,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近來查獲某家族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予其子女,其轉讓價值依該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結果,未達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故該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以為免徵贈與稅,因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逕為移轉登記,經該局處以罰鍰10,000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駁回確定,並繳清在案。
六、財政部1080422新聞稿
旅宿業者申請旅遊住宿補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各級政府為刺激國內旅遊消費,陸續推出冬遊、擴大暖冬遊與春遊等旅遊補助專案,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補助,以振興國內旅遊市場,而旅宿業者因該等補助方案,銷售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前揭旅遊補助專案包含「住宿費用」及「交通費用」,係旅宿業者於民眾入住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支付交通費用之票根正本,符合資格者即現場「折抵」房價費用並「墊支」交通費用後,再檢附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旅宿業者提供民眾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包含補助單位支付之「住宿費用」補助款及民眾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均屬其銷售住宿勞務取得之收入(即實售房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旅宿業者墊支之交通費用補助款,為其代收代付款項非旅宿業者之收入,尚無須課徵營業稅。
例如民眾2人同行住宿2天1夜,總房價新臺幣2,500元,搭乘交通票券2人共1,300元,經旅宿業者與民眾確認符合資格者,即由旅宿業者現場折抵房價1,000元,業者應依規定按實售房價開立2,500元統一發票;另交通票券補助1,000元,由業者先行代墊給民眾,此非旅宿業者之收入,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情形,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七、財政部1080426新聞稿
營利事業於今(108)年5月報稅時應留意之稅制新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時應注意相關的變革及時程,包括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獨資及合夥組織無須繳納營所稅及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該局說明,相關稅制改革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時程說明如下:
一、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一)營所稅稅率
1.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2.營所稅稅率之認定方法,係以當年度課稅所得額是否於50萬元以下為判斷基準,舉例說明詳附表。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
1.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稅負。
2.如甲公司為累積自有資金,盈餘均保留不分配,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始適用5%稅率加徵營所稅;108年5月辦理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適用10%稅率加徵營所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所得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一)自107年度起為簡化稅政,獨資及合夥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
(二)如逾期申報或未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加徵滯、怠報金;如短漏報所得額,仍應依同法第110條處罰。
(三)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丙商號為例,108年5月應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
三、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一)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營所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稅率為18%,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另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
附表:
舉例說明如下:
(1)甲公司之適用稅率:

(2)乙公司之適用稅率:

(3)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甲、乙公司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時,甲公司之適用稅率為20%,乙公司之適用稅率為18%。
八、財政部1080425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與租稅規避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報,列舉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態樣或漏未申報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說明,107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建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結算申報)。另外,為減輕營利事業申報期間作業負荷,在4月中旬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放置申報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使其能在結算申報開始前完成建檔前置作業,又鑑於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日,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提早完成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所定之「租稅規避」,請於申報時併同據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正確資料證明供核,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之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將依同條第8項但書規定課以逃漏稅捐之處罰。
附表:

九、財政部1080425新聞稿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按免稅額、扣除額、所得額及系統上傳完成申報等項目,分別說明(詳附表):
一、所得額部分:
稽徵機關提供查調所得之服務,其範圍大致為扣繳義務人於同年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納稅義務人應就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審查核對,如內容與事實不合者,應先洽憑單填發單位確認;另如有非查調範圍之所得(如大陸所得、海外所得……等),仍應自行申報。倘自行刪除稽徵機關已提供查調之所得而產生漏報,仍應補稅處罰。另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申報。
(二)已設帳之執行業務者,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所載盈餘分配數(已減除成本費用)申報所得額,勿將該盈餘分配數填入「收入總額」欄,再重複減除財政部頒訂之費用率,造成短漏報所得額。
(三)退職所得應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勿再重複減除免稅額,以免短漏報所得額。
(四)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
(五)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定項目者,應注意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
二、免稅額部分:
(一)新婚夫妻於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卻誤以夫妻身分合併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另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須無所得及財產資力。
三、扣除額部分:
(一)捐贈:安太歲、點光明燈等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
(二)保險費: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不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部分:醫藥費必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且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等,不得列報扣除。另醫藥費用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亦不得列舉扣除。
(四)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一屋為限。另外,非因購買自用住宅之貸款或購買自用住宅後之增貸款項所生之利息,不得列報。
(五)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僅提供重大傷病卡或一般醫師診斷證明書,不得申報扣除。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教育學費。但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者(如國外語言學校)、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列報扶養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四、採網路申報方式,應注意須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網路申報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應確認是否執行「申報資料上傳」,以免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受罰。另外,申報系統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不算是完成申報程序,仍應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於列印之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上有顯示檔案編號,才算完成申報。另完成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等資料查詢確認已完成申報程序。

十、財政部1080425新聞稿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修正規定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以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包括
(1)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
(3)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提高為每人12萬元。(附件一)
(二)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者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即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及盈餘,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如附件二範例一):
1. 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自應納稅額抵減,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 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二、調高基本生活費及增加納入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項目(如附件二範例二):
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另依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71,000元。
三、租賃專法租稅優惠規定(如附件二範例三):
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房東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時間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且若未能提出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時,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以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
四、不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如附件二範例四):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保險費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
五、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租稅減免: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一: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各類扣除額調整情形表


附件二:
〔範例一〕股利所得,納稅義務人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案例:
1.甲君單身,107年度有股利所得30萬元及薪資所得60萬元,適用稅率5%,甲君選擇合併計稅較為有利:

2.乙君單身,107年度有股利所得100萬元及薪資所得600萬元,適用稅率40%,乙君選擇分開計稅較為有利:

註: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30%以下之納稅義務人,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較有利。
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40%之納稅義務人,因股利所得高低等因素會影響計算結果,建議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由電腦計算最有利方式。
〔範例二〕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之例示:
1.一申報戶五口(納稅者+配偶+2名大學子女+1名未滿70歲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


2.一申報戶三口(納稅者+配偶+1名5歲以下子女),採列舉扣除額(金額假設30萬):

〔範例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稅優惠規定之例示:

〔範例四〕全民健康保險費申報扣除之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