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515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一、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