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社會住宅並依規定用途使用所收取代價,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80625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作為社會住宅,並於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費用,均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主管機關及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取租屋服務費用適用免徵營業稅,係指興辦社會住宅須符合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之方式,分別為(1)主管機關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2)主管機關以獎勵、輔導或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3)民間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