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603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採網路申報者如須檢送附件,最遲應於7月1日(截止日6月30日因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前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可於6月27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上傳提供,不需再另行寄送紙本,省時又方便,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應送交之附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一)營利事業: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無境外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及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者。
(二)機關團體: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且自行依法調整後餘絀數在新臺幣12萬元以下者。
二、非上述得免送情形者,應送交資料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連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
(二)機關團體:已加蓋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連同平衡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3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4頁)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
該局提醒,107年度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其簽證報告書最遲應於108年7月1日前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未檢附或逾期提出者,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等各項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