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納稅者權利適切之協助

財政部108070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於所轄分局及稽徵所各配置1名納保官,便利民眾得即時尋求適切之服務。
該局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權利保護協助包括(一)納稅者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於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稽徵所生之爭議,得申請納保官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或其他涉及行政權益維護之情形,致損害其權利,得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三)提起行政救濟時,得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法令、案例資料、資料搜尋方法及相關程序事項等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納保官於提供上開協助之際,亦秉持服務精神,致力於該納稅者權利之保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轉包工程業務,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部分轉包工程數量與其所提示帳簿憑證不符,無法勾稽收入與成本,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認為其承作工程多為轉包,該局以部分轉包工程數量不符而全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顯然與事實不符,欲提起行政救濟,然不明相關程序事項,遂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納保官除詳細說明提起行政救濟相關程序及提供案例參考外,並請原查單位向甲公司當場說明案件補稅緣由及法律依據,另本於提供納稅者權利保護服務精神,對於甲公司相關證明文件可能強化方向提出建議。嗣甲公司依納保官建議方向,再行補具相關證明資料,經審查認足以勾稽成本費用後,更正原補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