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3資訊交流

1.財政部1020227新聞稿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請留意境外所得是否適用所得稅協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25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來自前述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
中區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關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該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如係依所得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所得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其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則不得依上開規定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而該所得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者,或依所得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者,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其溢繳之國外稅額,方屬正確。
至101年12月25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25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3)歐洲: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馬其頓、荷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巴拉圭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1)亞洲:以色列、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2)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3)美洲:加拿大、 美國。
2.財政部1020301新聞稿
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未上市公司股票700股,分別移轉給予其姊乙君410股、妹丙君70股及弟媳丁君220股,因其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7,000,000元及應課徵贈與稅621,1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仍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或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3.財政部1020225新聞稿
為更體貼民意,財政部將取消退稅限額,無論金額多寡,一律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200元以下者,需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以退還,部分民眾認為影響權益,並表示不便。該部為符合民眾的利益,將取消退稅限額,無論金額多寡,一律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惟小額欠稅應補徵稅額基於稽徵成本考量仍維持免徵,並作適度修正。
財政部說明,有關小額稅款的退補問題,該部於接獲民眾反映後,立即進行檢討,經考量各稅目性質、成本效益,並邀集各稅捐稽徵機關共同研商後,擬修正現行免退及免徵限額,預定於本(102)年3月1日辦理預告程序,該部將於預告期間廣納各界意見,以更貼近民意。
4.財政部1020219新聞稿
2月21日起 可以用人民幣報關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人民幣清算機制已上路,自102年2月21日起業者將可以人民幣辦理報關。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已將人民幣(CNY)納入該署公告之「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該表每月上、中、下旬各變動一次,其中每旬報關匯率係採用報關前一旬中間日(每月5、15、25日,如遇例假日則往前推算)臺灣銀行掛牌公告的即期匯率收盤價格。該行自102年2月6日起掛牌公告人民幣即期匯率,海關於2月下旬起即可受理商民以人民幣辦理報關。
5.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102.1.30.修正)(股東責任)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修正理由
(102.1.30.)增列第二項,對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來掏空公司或導致公司負債難以償債,股東應負清償責任。
6.財政部1020227新聞稿
逾期2年經催收之應收帳款債權,如另行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即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日前受理轄內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案件,公司以96年之應收帳款債權,至98年底已逾2年未能收取,並已取具郵局送達之存證信函,但因已與債務人另訂契約書協議展延還款期限自99年起至103年止計5年,雖債務人99年實際並未依約還款,列報為呆帳損失,惟經該局否准認列。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應收帳款債權,雖已逾2年,惟其既與債務人雙方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在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前,即無所謂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情況產生,應等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後,如仍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始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7.財政部1020207新聞稿
員工健檢費應注意公司費用及員工薪資所得之申報
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行提供的福利措施。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此外,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區國稅局特別將列報規定整理為附表:

依據
健檢項目
公司列報費用科目
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1. 體格檢查
薪資支出
2. 定期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3. 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健康檢查
薪資支出

8.財政部1020207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抵應自純益額中全數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規定之虧損金額,應自當年度之純益額中「全數」扣除,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99年度起為120,000元),而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起徵點金額,主張課稅所得額未超過起徵點,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本局核定虧損800,000元,該公司申報99年度全年所得額700,000元,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時,依規定應扣除以前年度虧損700,000元後,課稅所得額申報0元,該公司未將以前年度虧損自全年所得額全數扣除,而僅扣除580,000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起徵點120,000元,同樣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保留較多的虧損220,000元於以後年度扣除,經本局查核調整後,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為100,000元。
9.財政部1020220新聞稿
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獲同意在臺上市(櫃)買賣者,通稱為「F股」,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有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不過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因此,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的股利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依照財政部賦稅署97年發布之解釋令,必須併計課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10.財政部1020221新聞稿
假借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100年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乃於100年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弟,再於同年次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上開要件雖可排除課稅,惟納稅義務人故意以符合該條件之親屬或他人名義,先以贈與或其他(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再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內之不動產出售;由於訂約出售及收取價金皆是原所有權人所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