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提領現金應保留資金用途之相關單據,以免遭到補稅

財政部1080812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於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密集自其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計300萬元,經向醫院查明該段期間就診情形,甲君因梗塞性腦中風住院治療,且因失能導致臥床狀態,亦無請假紀錄。繼承人雖主張前揭款項皆由甲君之配偶取得,並已全數支付甲君醫療支出與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等相關費用,惟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該局乃將該期間提領之現金300萬元,扣除已查得醫療費用45萬元後之餘額,併入遺產總額,補徵2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