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828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課稅者,因各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可能不盡相同,為有效縮短申請審查時間,請先向欲指定受理銀行詢問並備妥其所需文件,於申請時併同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個人為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與境外轉投資事業登記資料、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受理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後應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算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所附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資料送交指定受理銀行審查,其審查結果由國稅局一併函復申請人,經核准使得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於收到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
該局進一步提醒,因故無法於核准時限內將資金匯回存入專戶時,應於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1個月,以1次為限,若逾期限未展延,則原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本條例課稅,應重新提交新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