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906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為弟弟不是直系親屬,所以陳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弟弟開咖啡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