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財政部1080828新聞稿
機關或團體自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二、 財政部1080813新聞稿
營利事業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要注意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車,防制空氣汙染,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符合一定條件的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最高每輛上限40萬元。
該局說明,貨物稅條例修正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5日生效,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第1期至第3期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包括曳引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適用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大型車報廢、換新日期在後者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撥付給新車實際購買人之退稅款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營利事業領取該補助款,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
三、 財政部1080815新聞稿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實體產業及金融市場,以壯大國內經濟,增加就業機會,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等部會在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經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今日(108年8月15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利本條例順利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該部與金管會及經濟部今日分別訂定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下稱金管會子辦法)」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下稱經濟部子辦法)」,明定各辦法與本條例同步施行;財政部已備妥申請書、扣繳憑單、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自今日起民眾即得申請適用。另外,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均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放置法令規定、疑義解答、專人諮詢窗口及相關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本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申請、匯回及管理運用流程詳附件)。本條例施行2年,納稅義務人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將洽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因實務上各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不盡相同,建議納稅義務人於提出申請前,宜先行向指定受理銀行洽妥應備文件明細,以利後續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規定匯回存入專戶之資金,得於扣除稅款後按25%計算之限額內,依金管會子辦法規定從事金融投資,並於上開稅後資金按5%計算之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亦得就上開稅後資金,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無運用比例限制,經依該部子辦法規定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財政部指出,本條例屬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所推動之重大施政措施,為使各界瞭解法令規定,妥善運用本條例實施之契機,該部將持續辦理對外宣導及講習,俾利政策推行,並期藉此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帶動投資動能,擴大內需引擎。
四、 財政部1080802新聞稿
列報被投資事業因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且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1千6百餘萬元,被投資公司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惟未能提示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等資料,經該局以被投資公司既未依規定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算之公司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後,除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外,仍須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或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將表冊提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始符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
五、 財政部1080813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報廢應具備合法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具備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實認列損失。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食品公司106年度結算申報案,發現列報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商品報廢損失,經該公司說明係為呆滯存貨過期變質而無法出售,遂自行銷毀並帳列商品報廢損失。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亦未能出具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又無法提出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等資料證明商品報廢事實,該局乃悉數剔除補稅3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租稅權益。
六、 財政部1080820新聞稿
扣繳稅款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且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55,555元〔50,000元÷(1-10%)〕辦理扣繳,扣繳稅額5,555元(55,555元×10%)應於次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房東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甲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務必多加留意相關規定,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七、 財政部1080820新聞稿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繳納(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就108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 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 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3) 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限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4)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 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 上(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7)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8)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亦可於該網站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身分憑證,或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s://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暫繳申報。
八、 財政部1080826新聞稿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中秋佳節將至,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品)予客戶或員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的處理方式有例外情形,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予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