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1018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員工A君曾於92年4月離職,嗣於年資中斷近10年後於101年復職,而甲公司未於A君92年離職時給付退休金,卻於10年後(即103年)給付系爭退休金並列報薪資支出,甲公司雖有提示支付證明,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103年4月6日將5,000,000元匯入A君於乙商業銀行帳戶後,A君於同年月9日又將其中4,700,000元再轉匯入甲公司帳戶,並且同年月11日提款300,000元現金,有資金回流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員工A君退休金之事實。從而,甲公司虛列薪資費用之違章行為明確,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