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經營幼兒園,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財政部1081129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另外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幼兒園,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