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研究月刊2019年11月號第408期第64頁節錄
溢、短開發票其實是很常見的現象,基於稅務規劃的前提,不論是在境內交易或跨境交易、三角貿易、多角貿易的情境下都極有可能發生。但是, 溢、短開發票不僅會牴觸稅法的規定,也會產生洗錢的疑慮。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 於2006 年6 月「貿易洗錢活動」報告中,即將貿易洗錢(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TBML)定義為,利用貿易活動來掩飾犯罪所得並移轉價值,試圖使非法來源收入合法化的過程。
瞭解交易目的與手法 防範洗錢風險的關鍵
2016年2月1日, 香港銀行公會於香港金融管理局協助下,制定「打擊以貿易進行洗錢活動指引文件」(Guidance Paper on Combating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並指出瞭解每筆貿易交易的商業目的,是確認洗錢風險的關鍵。該指引文件列舉了六種利用貿易洗錢的手法。本文擬藉由稅務實例來探討溢、短開發票在稅務及洗錢防制上所牴觸的相關規定,也微涉略空殼公司或人頭帳戶的討論;同時,希能藉本文嘗試性地對當前反避稅及反洗錢的議題提出新的思維方向。
國內洗錢案例— /人頭帳戶隱匿收入、漏報所得
案例1 銷售貨物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大豆腐製造公司負責人,連續二年度利用其個人帳戶短開發票,達到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負的目的。本案公司負責人甲君的銀行個人帳戶於民國102、103 年度分別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領現金145 筆,合計新臺幣(以下同)3,000 餘萬元,其中48 筆略低於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 萬元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國稅局發現, 甲君為某大豆腐( 乾、皮)製造公司負責人,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個人帳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經調查後發現,甲君利用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二年度短漏報1 億餘元,涉嫌逃漏營業稅、營所稅。(防洗錢 嚴查人頭戶,2017 年8 月26 日經濟日報)
案例2 銷售勞務
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檢調單位通報,在調查可疑的洗錢案時,發現有個異常個人帳戶,經常以自動櫃員機(ATM)或臨櫃的方式存入現金,再以網路銀行轉出。統計一年內,該異常個人帳戶存入及轉出的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但對照帳戶所有人的年度所得,卻不到40萬元,「顯然有鬼」。此帳戶所有人是位醫生娘,先生開設牙醫診所,檢調懷疑她的資金是來自先生的診所,涉及逃漏稅,因此通報國稅局調查。國稅局接獲資料後,運用相關課稅資料,並結合銀行資金進行查核,發現這位醫生娘身兼診所會計,將部分門診收入存入個人帳戶,以漏報診所所得。(逃稅涉洗錢 人頭帳戶也有事,2017 年11 月17 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