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運用太陽能種電出售,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財政部1090113新聞稿
近年興起一股綠能售電風潮,自建太陽能系統、認購太陽能板、太陽能屋頂出租等方式,均為賺取綠金之多元模式,許多民眾利用農地或屋頂等架設太陽能板,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電)簽立售電合約,獲取長期收益,凡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者,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給台電,如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台電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個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過提醒民眾特別注意的是,一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者,國稅局將依法補徵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空地架設太陽能板,自108年1月起銷售電能予台電,108年1月至6月間銷售額合計45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7萬5千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108年2月至7月間銷售額合計51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8萬5千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