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1223新聞稿
明(109)年1月總統及立委選舉,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而個人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列舉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且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該項扣除額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應分別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捐贈的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二、 個人列報對政黨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須達1%,其捐贈扣除額於前述規定限額內,始得認定;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因今(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以上次選舉(105年)得票率為準。上次選舉得票率1%以上的政黨,包括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另新成立的政黨如台灣民眾黨,則以109年1月份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
三、 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捐贈競選經費予擬參選人A君計10萬元,其配偶乙君捐贈某政黨(該政黨得票率已達1%)30萬元,該申報戶108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共40萬元(10萬元+3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總額120萬元的20%(120萬元*20%=24萬元),且上開捐贈金額亦已超過每戶可扣除總額20萬元,依上開規定,故甲君當年度可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為20萬元。
納稅義務人於明(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應檢附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財政部1081220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稅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年度順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發生損失,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00萬元,於減除103及104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各30萬元及4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530萬元(600萬元–30萬元–40萬元)。惟甲公司上(105)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50萬元,其103及104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於105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中全數抵減,截至105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甲公司105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因加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150萬元後,基本所得額為–35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未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起徵點(50萬元),故於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3及104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30萬元及40萬元,自105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致106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多減除103及104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70萬元(30萬元+40萬元),106年度基本所得額少計7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可供扣除,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以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限,逐年依序扣除,尚不得自行選擇扣除年度及金額。
財政部1081216新聞稿
建設公司於外縣市工地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者,均應分別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的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監工、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籍於臺北市,於新北市板橋區推出建案並成立接待中心,該公司於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取簽約款,則該接待中心依規定應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該公司又於新北市土城區推出另一建案時,因已向板橋分局辦理稅籍登記,則得免再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1081214新聞稿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
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論是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才可列帳,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就可以列報為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80萬元、累積虧損100萬元,甲公司於108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虧損為2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8年度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將不予認列。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
財政部1081223新聞稿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創業者於辦理商店營業登記後,有不少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其稅捐大多是由國稅局核定,故誤認無稅法上相關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而遭處罰。以常見的租金為例:該局轄內甲君經營甜點店,107年度每月給付房東12,000元租金,未依規定於108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按10%扣繳率計算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經該局查獲處以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一人創業,對該規定並未知悉,且已依通知期限辦理補申報免扣繳憑單,請求撤銷罰鍰原處分,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財政部1081213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1081202新聞稿
借款先行扣除利息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民間借款,在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借入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貸款人將借出款項先行扣除利息後,再將餘款交付借款人,為民間常見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項時,既已預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其餘借入款項之日,已「實際給付」利息予貸與人,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萬元、年利率4%、期間3個月,約定利息7萬元(700萬元*4%*3/12)由借款中預扣,A公司108年11月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
預扣利息之借入款693萬元(700萬元–7萬元),A公司即應以該預扣利息7萬元計算繳納應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
財政部1081204新聞稿
營業人以其供銷售的商品作為年終尾牙摸彩獎品,應注意開立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或勞務,應如何開立發票,說明如下:
一、 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 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2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