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提醒廠商注意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作業要點

財政部1090131新聞稿
高雄關表示,移轉訂價係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對旗下各子公司間交易所為價格操控,其目的在分配跨國營利事業內部各子公司之營業利潤。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釋,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跨境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就從事跨境有形資產之移轉,貨物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註明「辦理000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檢附預估商業發票及貨價申報書,以暫訂價格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完稅價格規定辦理審核,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高雄關說明,為辦理上開作業,關務署於108年12月31日以台關稽字第1081028914號令訂定「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其重點包含進口報單填列方式、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不適用、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案件辦理保證金退還不計算利息,及依所涉報單較多之關區為主辦關等相關規定,提醒廠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