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列報研發人員薪資,常見三錯誤

財政部1090222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原於108年12月31日屆滿,考量該租稅優惠仍為我國產業發展所需,有必要予以展延,產業創新條例相關條文已於108年7月24日增訂施行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如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必須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到申報期間截止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高度創新,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該項投資抵減優惠,特別整理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項目,較常見三大錯誤態樣,加強提醒,避免遭剔除補稅: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當年度如從事多項研發活動,未自行調減屬於未申請符合高度創新研發活動項目之相關薪資,誤將全部薪資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
 二、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範圍之薪資誤納入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例如: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暨其主管之薪資。
 三、員工酬勞未以實際發放數申報投資抵減,誤將當年度估計數且未實際發放員工酬勞部分,列為該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
該局特別提醒,今(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若要適用該項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必須於今年2月1日至6月1日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覈實填報,慎防錯誤,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