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2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90227新聞稿
房東列報房屋租賃所得時,應檢附支出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時,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惟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調整之。亦即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該局說明,前揭可減除的租賃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並應檢附:(1)房屋成本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折舊費用。(2)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統一發票或收據。(3)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4)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等資料。(5)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繳費收據等資料始能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租其所有房屋租賃收入420,000元、修繕費350,000元、折舊50,000元,租賃所得20,000元,惟未提具修繕費支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按財政部核定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減除,核認租賃所得239,400元【420,000元×(1-43%)】。甲君主張確有修繕房屋,提供估價單以為證明,惟該估價單並非正式的憑證,且無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甲君亦未能提示相關支付證明等資料,尚難證明出租標的確實有修繕費支出,仍維持原核定之租賃所得。
二、 財政部1090225新聞稿
武漢肺炎疫情讓你繳稅卡卡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有提供延期及分期繳納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但如因肺炎疫情而放無薪假,其收入銳減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尚不符前開情形,但可另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要點」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分期繳納稅款之申請。
三、財政部1090212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應具搭乘飛機文件,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事證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 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 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 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 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四、財政部1090222新聞稿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列報研發人員薪資,常見三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原於108年12月31日屆滿,考量該租稅優惠仍為我國產業發展所需,有必要予以展延,產業創新條例相關條文已於108年7月24日增訂施行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如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必須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到申報期間截止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認定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高度創新,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該項投資抵減優惠,特別整理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項目,較常見三大錯誤態樣,加強提醒,避免遭剔除補稅: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當年度如從事多項研發活動,未自行調減屬於未申請符合高度創新研發活動項目之相關薪資,誤將全部薪資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
(2)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範圍之薪資誤納入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例如: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暨其主管之薪資。
(3)員工酬勞未以實際發放數申報投資抵減,誤將當年度估計數且未實際發放員工酬勞部分,列為該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
該局特別提醒,今(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若要適用該項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必須於今年2月1日至6月1日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覈實填報,慎防錯誤,以免權益受損。
五、財政部1090225新聞稿
配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調整為新臺幣35,700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自109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5,7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5,7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09年1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109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六、財政部1090217新聞稿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可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在台進行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租稅優惠,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開始適用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實務作業,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詳細規範有關實質投資的範圍、投資期限、金額門檻、限制規定、申報適用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等,為方便企業快速掌握,該局整理重點如下(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於分派股利後尚餘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投資期限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於108年11月30日購買機器設備15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17.5萬元(350萬元*5%)。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月31日再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購買機器設備250萬元,則此時甲公司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25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2.5萬元(250萬元*5%)。


七、財政部1090205新聞稿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請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其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108年度欲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109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8年度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及其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的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採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的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8年度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的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