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90311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新臺幣(下同)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之租稅優惠,且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未能提具確實憑證者,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為53%,超過2萬元部分,按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率43%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洪君於108年7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應作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因洪君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每月租金收入低於6千元部分免稅;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適用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另該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則依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是洪君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73,680元{〔(30,000元–20,000元)*(1–43%)*6個月〕+〔(20,000元–6,000元)*(1–53%)*6個月〕}。
該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租賃住宅服務業」業者開立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