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虛列加班費,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1020917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列報加班費問題,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而利用此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