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財政部1090305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
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主旨: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
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
公告事項:
壹、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 適用對象
1. 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 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 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 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 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3.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 本公告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三) 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公告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貳、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二. 財政部1090306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審酌個案情形,從寬認定。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
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減班休息或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造成收入驟減,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即得依前開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相關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期數之標準及申請流程如附表。
財政部指出,因應本次肺炎疫情,該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提供即時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附表:
相關資訊請參考
行政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經濟部協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紓困與振興輔導專區
https://www.ey.gov.tw/Page/516419A0D357947E
三. 財政部1090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
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受應納稅捐金額限制,延期期限最
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四. 財政部1090317新聞稿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記得儘速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慢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網路交易日趨活絡,賣家不需要實體店面就可以作生意,如當月銷售額未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從今年1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平台經營網拍賣東西,1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2月間其網拍生意步入軌道,銷售額12萬元,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考量網路銷售平台有定期結算賣家銷售額的特性,如規定個人賣家於達起徵點即應立即補辦稅籍登記,恐過於嚴苛,財政部乃規定,只要王先先在次月月底(3月31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均由國稅局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五. 財政部1090320新聞稿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何正確列報收入年度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列報收入所屬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銷貨收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若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報關日為107年12月27日,該批出口貨物之交貨日為108年1月10日,依上揭規定,該筆外銷收入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107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而非以交貨日所屬年度(108年度)認列收入,故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外銷貨物收入列報為營業收入。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注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並分別依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年度營業收入,避免涉及違章漏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