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理股東辦理繼承或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稅款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以免受罰

財政部1090511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受理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繼承或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類型主要為不動產、股權及高球證等類,即便繼承或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及贈與稅免稅額220萬),繼承人或贈與人仍然要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才能持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若是違反規定,不僅民營業者會遭處罰鍰,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若經手類此案件,也會遭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