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產品/服務─OBU類
1.在一定期間內,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境外帳戶匯款,其資金的調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2.帳戶以一境外公司名義運作,或境內企業利用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之境外帳戶,其資金流動屬有規律性質,且該帳戶資金往來在一定期間內達特定金額以上。
3.客戶帳戶累積大量餘額,並經常匯款至其國外帳戶達特定金額以上。
4.客戶經常存入境外發行之旅行支票及外幣匯票。
5.客戶在一定期間內頻繁且大量申購境外結構型產品,該產品並不符合其本身需要。
四、 產品/服務─貿易金融類
1.提貨單與付款單或發票的商品敘述內容不符,如進出口的產品數量或類型不符。
2.產品和服務之定價,或於發票中所申報的價值,明顯與該商品的市場公平價值不符(低估或高估)。
3.付款方式不符合該交易的風險特性,如預先支付貨款給一個位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新供應商。
4.交易中所使用的信用狀常頻繁或無合理解釋大幅修改、延期或更換付款地點。
5.利用無貿易基礎的信用狀、票據貼現或其他方式於境外融資。
6.運送之物品與客戶所屬產業別、營運項目不符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
7.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之活動,包括輸出入受禁運或限制輸出入貨品者 (如外國政府的軍事用品、武器、化學物品,或金屬等天然資源)。
8.貨物運至或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9.運輸的貨物類型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或資恐,如高價值但量少之商品(如鑽石、藝術品)。
五、 產品/服務─通匯銀行類
1.金融同業帳戶收付金額與其存款規模明顯不符、金額波動明顯超過存款變化幅度,或資金往來帳戶收付金額與其本身營業性質不符。
2.無法辨識過渡帳戶(Payable-through account)之實際帳戶持有人。
3.與通匯銀行間的現金運送模式有重大改變。
4.通匯銀行的現金存款金額與次數快速增加,然而其非現金類存款並無相對增加。
六、 產品/服務─保管箱類
1.客戶異常頻繁使用保管箱業務,如頻繁開啟保管箱或另行租用多個保管箱者。
2.客戶夥同數人開啟保管箱,或非原租用人頻繁開啟保管箱者。
註: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