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在大陸開展特許經營

台商如何在大陸開展特許經營
小草電子報2012/11總第71期   文/崔雁飛 律師
特許經營模式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低成本、大規模的迅速擴張,因而受到越來越多投資者的青睞,在餐飲、美容、健身、電子等諸多行業頗為風靡。
作為法定概念的特許經營,與一般的連鎖店並不完全是一回事。根據2007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台商如在大陸從事商業特許經營,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首先,特許人須為企業,個體工商戶不可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其次,特許人必須滿足「兩店一年」的條件,即在大陸有至少兩家直營店,且兩家直營店均需經營期滿一年。這是為了保證特許人擁有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所應當具有的成熟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擬在大陸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台商,在投資初期即應進行全面考慮。以零售業為例,投資初期對於地址的選擇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營範圍,如果註冊地址的性質為「辦公」,而非「商業用途」或「商鋪」,則經營範圍只能鎖定在「批發」而不能登記為「零售」,必須等具備了合適的地址後才可增加「零售」業務,並開立直營店,這樣雖然節省了店鋪的前期租賃成本,卻造成市場開拓時間及審批成本的浪費。
企業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後並不能直接開展特許經營業務,還應依法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增加「特許經營」的範圍,之後才能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值得提醒的是,根據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特許人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向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特許經營合同文本等。另外根據2011年12月12日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特許人應當在與大陸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並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實務中許多台商因擔心經營受限而往往不予報備,這有可能遭致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達到上述「兩店一年」條件之前,境內企業雖不能以特許人的名義開展業務,卻可以境外企業名義,將商標、品牌、經營體系等以《許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授權境內合作者有償使用。不過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是,不符合商業特許條件的境內企業以商標許可使用的方式吸收加盟,並將此解釋為商標授權而非特許經營。若該企業除了商標、標識甚至裝潢等統一設計要求外,還對被許可人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及業務培訓,或是對產品促銷及廣告宣傳進行統一規劃,甚至對產品貨源進行統一提供,則基本上可認定為屬於實質的特許經營行為,對不具備條件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近來,大陸官方還設置了12312舉報投訴服務體系,用來加強對特許經營行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