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90413台財稅字第10904551750號公告
主旨: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原為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二、配合前點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二、財政部1090422新聞稿
今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即可享有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
政府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保留盈餘以自有資金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自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即可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提供之租稅優惠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自今年五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加徵稅率由10%調降為5%,倘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原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1,100萬元,甲公司運用該盈餘購買生產用機器設備,分別於108年12月支付訂金150萬元,109年3月交貨並支付餘款800萬元,在今(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可減除950萬元,按5%稅率計算,僅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7萬5千元【(1,100萬元–950萬元)*5%】;甲公司辦理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後,110年底前若再將107年度所剩餘未分配盈餘150萬元繼續用於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增列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係首次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故特別提醒企業應於辦理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證明文件併同其他申報相關附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或取得核准函。
三、財政部1090424新聞稿
109年報稅新訊全揭露!
高雄國稅局表示,報稅季節來臨,民眾最關心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有哪些不同以往的規定,國稅局整理今年報稅8項利多新變革,供民眾瞭解相關內容:
四、財政部1090427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1.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應與父母合併申報(已婚者除外)。
2.夫妻應合併申報,如於108年結婚宴客,但109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於所得年(108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
(二) 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 漏報所得:
1.漏報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
2.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
3.未按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明的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導致短漏報所得額。
(四) 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避免未先行確認就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而產生漏報。
(五) 扣除額申報錯誤,類型包括:
1.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2.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申報扣除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
4.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a) 「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b)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c) 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6.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學費;或誤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六) 採網路申報方式,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並選擇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繳納稅款,完成繳稅步驟後,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以致未完成申報程序。該局特別提醒,申報系統產出的「檢核用計算表」僅供參考,仍應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於列印的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上有顯示檔案編號,才算完成申報。
完成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等資料,即可查詢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程序。
五、財政部1090427新聞稿
營所稅申報常見八大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特整理下列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1. 營利事業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各項補助款等收入。
2.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3. 營利事業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4. 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5. 營利事業誤列報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6. 營利事業誤列報超過限額部分之費用或損失。
7.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該境外所得之計算,應以其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卻誤以該筆境外收入認列為所得額。
8. 營利事業將未依法律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未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項目,誤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六、財政部1090429新聞稿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的薪資所得,要以收入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五月報稅季,民眾常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所得,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七、財政部1090429新聞稿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各稅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甲商號,甲商號107年經核定全年所得額為120萬元,但因甲商號107年度發生營業稅違章,經國稅局裁處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甲商號未再提起訴願,並且繳清罰鍰。因此,A君可檢附所繳納的罰鍰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00萬元(120萬元-20萬元)。
八、財政部1090429新聞稿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該令所定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109年1月以來,國內各行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並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結算(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底,爰依同條項第8款核釋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仍應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據以認定可減除金額,並考量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年度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明定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所稅(附釋例1至4)。
釋例1: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盈餘
釋例2:108年度盈餘300萬元,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虧損150萬元
釋例3:108年度盈餘100萬元,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虧損150萬元
釋例4:108年度無盈虧,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虧損150萬元
九、財政部1090430新聞稿
中小企業之研究發展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一定創新程度,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激勵中小企業導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企業之競爭力,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且最近3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中小企業,其研究發展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認定研究發展事實符合「一定創新程度」者,經國稅局審理相關支出、金額後,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16,000,000元,可抵減稅額1,600,000元。因其所列報之7項研發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認定其中4項符合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所稱具有「一定創新程度」,該局依A公司符合創新高度之4項計畫,審理其提示之憑證及證明文件,核認研究發展支出9,000,000元及可抵減稅額900,000元,並就未符合創新高度3項計畫之研究發展支出予以否准。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3項計畫均屬開發新產品之生產程序及開發新原料所從事之研發活動,確屬創新研究,請重新認定云云,經該局將復查階段A公司檢附之資料,再函請工業局審認,工業局函復仍認定不符合「一定創新程度」,該局遂以系爭研究發展支出非屬投資抵減辦法所定租稅獎勵之範疇,自不得享受當年度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A公司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而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投資抵減支出項目有關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認,倘該機關審認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之「一定創新程度」,租稅上即無投資抵減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