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銀行業)(下)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銀行業)(下)


七、產品/服務─其他類
1.同一預付或儲值卡公司(Prepaid card company)在其不同國家帳戶間之頻繁資金往來達特定金額以上。
2.以個人帳戶處理使領館、外交辦事處或官方公務;或以使領館、外交辦事處或官方帳戶支付外國公民的個人支出(例如大學生的日常支出)。

八、異常交易活動/行為─交易行為類
1.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達特定金額以上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達特定金額以上之開發信用狀交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 (數千萬元)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
2.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銀行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3.數人夥同至銀行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九、異常交易活動/行為─客戶身分資訊類
1.客戶具「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或其他無法完成確認身分相關規定程序之情形者。
2.同一地址有大量客戶註冊、居住者經常變更,或地址並非真實居住地址。
3.辦理國外匯出匯款之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無法對雙方關係提出合理解釋者。

十、資恐類
1.交易有關對象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2.在一定期間內,年輕族群客戶提領或轉出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並轉帳或匯款至軍事及恐怖活動頻繁之熱門地區、或至非營利團體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並立即結束往來關係或關戶。
3.以非營利團體名義經常進行達特定金額以上之跨國交易,且無合理解釋者。

十一、跨境交易類
1.客戶經常匯款至國外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2.客戶經常由國外匯入大筆金額且立即提領現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3.客戶經常自國外收到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後,立即再將該筆款項匯回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另一個人,或匯至匯款方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帳戶者。
4.客戶頻繁而大量將款項從高避稅風險或高金融保密的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出者。
註: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