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帳戶類
(一)不尋常或過於複雜的法人/信託結構卻無合理理由。
(二)於不同國家或地區設立與其名稱相同之公司卻無合理商業目的。
(三)法人客戶已發行無記名股票卻無合理理由。
(四)法人客戶結構中使用隱名股東(如未經登記於股東名冊之實際出資人或實質
受益人)卻無合理理由。
(五)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或動機不具說服力或對資金來源有疑慮,尤其針對OBU
帳戶應特別留意。
(六)個人客戶主要業務活動所在地(國)異於其居住地(國),且無合理理由。
二、交易類
(一)以非個人帳戶支付個人保單費用,且無合理理由。
(二)商業交易透過個人或私人投資公司帳戶進行卻無合理理由。
三、客戶行為類
(一)對客戶進行查詢發現違反稅務法令或規避納稅義務相關之負面消息,如涉及
逃漏稅或稅務犯罪等。
(二)客戶申請暫停銀行相關文件之郵寄服務但無合理理由,或親自領取郵件之間
隔時間過長。
(三)客戶拒絕銀行以任何形式的聯繫或溝通且無合理解釋。
(四)客戶主動要求關閉帳戶係因稅務法律趨嚴或銀行要求提供有關稅務資料。
(五)銀行在稅務相關評估中發現客戶疑似規避納稅義務之情形,如客戶拒絕提供
銀行基於國際稅務標準要求之文件或資訊。
(六)客戶表示使用銀行的產品和服務係為了對稅務機關隱瞞收入和資產的所有
權。
註: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