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工廠從事貿易 提升台商獲利
【經濟日報╱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2012.10.30
「出口退稅」是台商在大陸從事出口業務相當重要的獲利來源,但如果換個位置改從大陸官方角度看待「出口退稅」,「出口退稅」便成了官方調整國家出口政策最直接的手段,2012年5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39號文,其中「擴大出口退稅範圍」的規定便是大陸官方希望提振出口的手段,而這項政策日後也將牽動台商的投資結構與資金安排。
所謂「擴大出口退稅範圍」,應該和已公布多年的「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退稅」政策一起比較,過去,大陸官方為了鼓勵製造業出口賺取外匯,不希望工廠做太多貿易業務,要求工廠嚴守「自產自銷」營運模式,也就是說製造業只能出口自己生產的貨物,或是雖然不是自己生產,是透過貿易方式買進的產品,必須在官方「視同自己生產」定義範圍內,才能辦理出口退稅。
但因過去「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退稅」的範圍定義較窄,2005年商務部雖然開放了工廠可以增加貿易經營範圍,允許工廠在自產自銷本業外,也能大方兼營和貿易公司相同的「買進賣出」貿易業務,但由於貿易產品受到上述必須是「視同自產產品」才能辦理出口退稅的限制,使大陸台資工廠並未積極利用此項政策為製造業尋找新的出路。
此次39號文「擴大出口退稅範圍」,較大的突破是企業買進因生產所需要的設備或原材料,皆納入「視同自產產品範圍」享受出口退稅;另外,買進和企業自產產品相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的產品,也可視同自產產品,舉例來說,目前許多台商需要大量的周邊配套產品,或是需要搭配其他相關產品才能自成系列,今後這些產品不用再透過自己生產,而是透過買進其他廠家產品整合後一起出口給國外客戶,雖然不是自己自產自銷的產品,仍一樣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台商在大陸利用土地和勞動力的時代已過去,不斷擴廠和擴大產能,也不是現階段大陸投資的主流,上述「擴大出口退稅範圍」政策,除了是大陸官方急欲提振出口的行政手段外,台商應該利用這項政策思考如何為自己的工廠尋找更高附加價值的經營模式,例如在公司採購部門外,設立獨立的貿易部門,先爭取為原來的國外客戶在大陸進行代採購業務,提供為國外客戶在中國搜尋貨源甚至是驗貨等服務,就算貿易利潤不高,單是讓國外客戶獲得更多服務,也可以提升自己產品的價值。
早年,如果工廠做貿易的營業額反客為主,超過自產自銷營業額,那可能會被稅務局取消如兩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但目前大陸對外資製造業的優惠政策多已取消,稅務問題不再是工廠混業兼營貿易的障礙,目前的重點該是工廠要怎麼賺更多錢,一般情況下,貿易業務由於庫存可控制,土地、設備等資金門檻要求較低,風險自然也小於製造業,在「擴大出口退稅範圍」解決出口退稅問題後,台商應將從事貿易列為為工廠提升獲利的另一個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