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制貿易洗錢之實務參考 附錄一:防制貿易洗錢風險項目與客戶之風險等級評估參考說明(摘錄)

二、評估客戶風險項目、客戶風險等級及客戶持續審查時,除應依循本會所制定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之附件「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辦理外,另可參考納入下列警訊進行評估,俾利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一)業務習性:

1.進出口的物品類型不符合客戶之常規業務活動。如客戶主要業務為玩具進出口業務,但實際進出口的物品為鐵砂或石油等,與原本了解客戶業務活動不相符。

2.貨物的交易金額與客戶的常規業務活動的規模不一致。如客戶單次或單筆貨物的交易金額佔營業額的二分之一或數倍等。

3.客戶突在高風險地區開展業務。如客戶於一般或低風險地區進行業務,突與高風險地區開展業務。

4.客戶原本營業項目或交易貨物類型容易被利用於洗錢或資恐商品、受禁運或限制輸出入貨品、或屬高風險商品者。

5.其他未有明確原因或合理解釋之業務習性的重大改變。

 

(二)交易模式:

1.以異常複雜的交易結構掩飾交易的真實性質。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一般來說,客戶會先採取正常模式進行交易,但經一段時間之交易後,客戶改以異常複雜的交易結構掩飾交易的真實性質。

2.交易之商品不符合進口或出口法規、涉及軍民兩用品和高風險商品、或相對於公平市場價值,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明顯過高或過低時。

3.從沒有明顯連繫的第三方接收現金或其他付款。如客戶出貨後之貨款並不是由交易對手支付,而是透過沒有明顯連繫的第三方支付貨款貨款[如:匯款人係貨幣及外匯服務商(Money Services Business,MSB)],即有可能出貨至制裁國家或地區,但是透過其他管道收取款項。

4.其他未有明確原因或合理解釋之交易模式的重大改變。

 

註: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