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業司第四科 發布日期:2021/02/20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09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申報的類別有「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此外,公司自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應完成「年度申報」。
「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09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依規定,凡是在1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沒有做過「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0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平臺也會在2月中旬起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陸續以Email提醒公司管理者及代理人依限完成年度申報。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功能自3月1日起開放,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