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100405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報營業費用,經剔除後核定為虧損,仍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漏稅額,處以2倍(已申報案件)或3倍(未申報案件)以下之罰鍰,如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認定甲公司虛報營業費用700萬元,經剔除該筆費用後,雖核定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0萬元(700萬元*20%)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依前揭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故裁處罰鍰金額為90,000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故針對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經加計查獲之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法仍會遭受處罰。
二、財政部1100407新聞稿
旱災限水措施影響營業,稅捐稽徵機關將協助辦理租稅調減事宜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經濟部自昨(6)日起實施分區限水措施對營業人之影響,已請相關國稅局主動按查定課徵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減免事宜,及時協助營業人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及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前段規定:「遇有重大災害時,各國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財政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90628551號函規定,派員勘查並按實際停業日數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該部已責成北區及中區國稅局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旱災限水措施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受旱災限水影響,有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情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就實際未作營業使用部分房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降低其房屋稅負擔。又土地受天然災情影響,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惟旱災限水尚無上開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三、財政部1100409新聞稿
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今(9)日上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詳附表1),以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詳附表2),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四、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五、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更符實情;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納稅義務人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倘無查得資料,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推計成本、費用規定辦理。
六、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七、下列各項不受修法影響:
(一)維持20%稅率者
1.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2.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3.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4. 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超過5年之房地。
(三)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新臺幣400萬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該部將配合修法內容儘速訂定相關法規及申報書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房地合一稅2.0順利實施。
附表1
一、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1年以內 | 45% | 45% |
超過1年,未逾2年 | 35% | |
超過2年,未逾5年 | 20% | 35%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同修正前 | |
超過10年 | 15% | |
申報方式 | 次日起30日內申報 | 同修正前 |
註1:維持適用20%稅率情形
(1)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者。
(2)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者。
(3)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註2: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優惠者,其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適用10%稅率。
二、 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1年以內 | 45% | 45% |
超過1年,未逾2年 | 35% | |
超過2年 | 35% | |
申報方式 | 次日起30日內申報 | 同修正前 |
附表2
一、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2年以內 | 20% | 45%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
超過5年 | 同修正前 | |
申報方式 | 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 |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
註1:維持適用20%稅率情形
(1)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者。
(2)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者。
(3)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的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交易。
註2: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申報方式維持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
二、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 修正前 | 修正後 |
1年以內 | 45% | 45% |
超過1年,未逾2年 | 35% | |
超過2年 | 35% | |
申報方式 |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 同修正前 |
四、財政部1100412新聞稿
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之防疫隔離假,或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110年2月22日開學)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按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申請適用,且按前開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另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述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紀錄文件、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文件、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併同申報附件資料送件。
五、財政部1100419新聞稿
網路銷售要注意,進貨憑證取得並保存別忘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及行動裝置之普及,各類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已成為賣家的重要銷售管道,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的賣家,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除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外,購進貨物時也別忘了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說明,時下越來越多賣家利用各大銷售平台、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而一時疏失漏未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並逃漏稅者,則應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近期查得有位20幾歲年輕人109年間透過電商平台、臉書Facebook、Line等管道銷售商品,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逃漏稅銷售額高達1,000萬元,而未取得進項憑證的金額也有770萬元,經該局查獲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裁處,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38萬5千元。
六、財政部1100420新聞稿
公司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如期繳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3大要件者,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前揭所謂「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及第76條第1項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申報前自行繳納,故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如期申報」,自應涵蓋「如期繳納稅款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億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遲至106年6月2日始繳納其105年度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1萬4千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如期申報」規定之要件,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遞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七、財政部1100422新聞稿
員工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薪資費用得加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雇主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如有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得加倍認列減除。
該局表示,為使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積極參與防疫及提高給付薪資誘因,倘其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除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外,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且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例如:租稅減免第A10-1頁、第A31頁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等)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本人或其家屬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財政部1100426新聞稿
照過來照過來109年度報稅新制報您知!
一、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8萬2千元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配合物價指數調高為18萬2千元,較108年度增加7,000元,每一申報戶可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總人數,計算之「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即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可免納所得稅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隔離、檢疫或照顧者,以及執行相關醫療照顧的醫事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的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三、調高執行業務者費用率
如果是未設帳記載按財政部頒訂費用標準申報的執行業務者,其中藥師的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標準,直接從原本的94%提高至96%,其餘的可以按費用率標準的112.5%計算。
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配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可在今年5月31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延期最長可延1年,分期最長可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