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境外公司股權達成控制中國公司」時間點分析
小草電子報2012/07 總第67期文/劉鐵華
透過受讓境外公司股權而間接擁有中國公司,因中國公司證照上登記的投資方並未發生變化,中國公司無需向政府部門辦理冗長複雜的股權轉讓審批手續,對於交易雙方均為外商的投資者來說,是常被接受的選擇方式。
台商常選擇的境外公司註冊地,股權變更手續多半簡易快速,交易雙方資料備齊後幾個工作日即可完成。但股權轉讓的最終標的畢竟是在中國的實體經營企業,絕非一張白紙即可解決,因此在選擇上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時間節點:
一、股權轉讓的基準日
選擇透過轉讓境外母公司股權從而控制中國公司的股權轉讓模式,分別涉及境外公司與中國公司兩個企業,而股權轉讓的基準日,是指交易雙方依據中國公司指定日期的資產負債情況反推以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這常是稅務機關賴以評判轉讓價格是否公允的時間點。但由於雙方在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後常需長時間的細節談判及辦理審批手續才能全部完成,期間目標公司的經營及資產一直處於動態,故雙方可約定定價基準日至管理權真正交割前,所產生的帳面債權債務,屆時再從股權轉讓價款中予以增減。
二、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時間與境外公司的股權交割時間
由於交易雙方均在境外,且境外公司的股權變更手續十分簡便,一旦完成變更登記,即意味著受讓方已成為中國公司的真正股東。因此對於轉讓方來說,要求受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給予資金上的部分保證便顯得必要。這種境外公司股權的變更完成時間,可稱為股權交割日,正因與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點相距較短,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產生較大變動,因此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價款增減範圍,建議可以經營管理權的交割日為準而非以股權交割日為準。
三、中國公司辦理相關高管人員變更的時間
因境外公司的股東及負責人發生變更,且受讓方作為新股東需要向中國公司另行委派法定代表人及董監事等人員,因此必須向中國公司所在地的相關部門辦理人員變更登記或備案。至此,股權轉讓的所有官方手續即全部完成,受讓方從法律意義上已完全掌控中國公司。
出讓方在此階段可要求受讓方支付絕大部分股款,但相對應的是,受讓方也有權要求轉讓方在掌控公司期間不得將中國公司股權設定任何質押、委託管理等,且應不存在針對中國公司股權的任何查封、凍結、扣押或者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
需注意的是,由於投資方負責人的相應變更,很多地方審批部門會要求提供關於境外公司新任負責人的公認證證明,其辦理所需的時間,簽訂協議時應一併考量進去。
四、交易雙方進行經營管理權交割的時間
交易雙方最終的管理權交割,通常應約定在所有法律手續辦理完畢後的某個時間點,實務操作中經營管理權的交割日並非一定作為最後一個時點,而由雙方根據相互的信任度及企業經營需要,完全可能與前述第二或第三個時點同步甚至提前進行。
需特別提醒的是,這種透過境外公司進行股權轉讓的方式雖無需向中國官方進行審批才會生效,但並不表示交易當事人因此可避免納稅義務。根據稅收徵管中的穿透原則,國稅函【2009】698號《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非居民企業(即BVI或薩摩亞公司等離岸公司)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中國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由主管稅務機關判斷是否需要課徵所得稅,如該境外公司所在國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稅,轉讓方又無法證明該境外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並提供相關資料,極有可能被中國稅務機關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