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100502新聞稿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請注意有無漏計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附表。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上列公式(B)中之「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就會導致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漏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君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A)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C)。經原查將甲君父親之利息所得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A),乃剔除甲君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君補繳稅額3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詳加書面解說後,始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遂撤回復查在案。
二、財政部1100505新聞稿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是以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
盈餘發生年度 | 107年度 | 108年度 |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未分配盈餘 | 150萬元 | 180萬元 |
減: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減除金額 | (150萬元) | (100萬元) |
減除實質投資後之未分配盈餘(A) | 0 | 80萬元 |
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A*5%) | 0 | 4萬 |
三、財政部1100505新聞稿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申報租稅優惠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規定,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至申報截止日內,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上傳,同時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未分配盈餘盈餘申報書(第24欄)、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4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享受租稅優惠。若未依限完成線上申辦作業或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會喪失享受投資抵減稅額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購置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總金額,除符合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者,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同時亦得適用投資抵減優惠外,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產業創新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投資抵減金額,相關重點列表如下: | |
適用主體 |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2.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適用期間 | 智慧機械: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
獎勵範圍 | 1.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2.支出總金額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
抵減方式 | 1.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 2.抵減率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 抵減方式二擇一,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
抵減上限 | 1.以不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30%為限。 2.併同適用其他投資抵減者: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50%為限。 |
四、財政部1100505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令延長今(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說明如下:
1.適用對象
(1) 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2) 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3) 扣繳義務人: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2.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7日、6月1日至6月15日及7月1日至7月15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2) 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展延至同年月3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3)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4)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5) 110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延至同年6月30日。
(6) 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相關展延期限(詳附表)。
3.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免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各該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疫情之申報繳稅措施內容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明細表 |
適用對象 |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 |
適用稅目 | 原申報繳納期間 |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 ||
所得稅 |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110年6月30日 | |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110年6月30日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 | 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 | 展延30日 |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 | 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 | 展延30日 |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居住者) | 110年5月1日至5月10日 | 110年5月31日 | ||
110年6月1日至6月10日 | 110年6月30日 | |||
110年7月1日至7月12日 | 110年8月2日 | |||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非居住者) | 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 | 展延20日 | ||
消費稅 | 110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 110年5月1日至5月10日 | 110年5月31日 | |
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 | 110年5月1日至5月10日 | 110年5月31日 | ||
110年6月1日至6月10日 | 110年6月30日 | |||
110年7月1日至7月12日 | 110年8月2日 | |||
4月份營業稅(按月) | 110年5月1日至5月17日 | 110年5月31日 | ||
5月份營業稅(按月) | 11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 110年6月30日 | ||
6月份營業稅(按月) | 11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 110年8月2日 | ||
3-4月期營業稅 | 110年5月1日至5月17日 | 110年5月31日 | ||
5-6月期營業稅 | 11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 110年8月2日 | ||
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110年5月1日至5月17日 | 110年5月31日 | ||
11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 110年6月30日 | |||
11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 110年8月2日 | |||
110年期房屋稅 | 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110年6月30日 | ||
其他 | 納稅義務人個人或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於前揭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 |||
申請流程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 申報繳納稅捐 | 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前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申報書及應檢附有關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 | ||
查定課徵稅捐 | 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前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由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展延繳納期間。 |
五、財政部1100524新聞稿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享受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總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時,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可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如小規模營業人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安全,避免收到偽鈔、減少現金保管等風險,疫情期間尚有減少近距離接觸之優點。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提供經核准者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可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即可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稽徵機關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六、財政部1100528新聞稿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於適用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勾),即得就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惟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A公司案例)。
該局說明,採前揭計算方式者,如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者,於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再按80%計算(參B公司案例)。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之其他收入,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C公司案例)。
109年度擴大書審案件應申報純益率(以原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6%為例) | |||||
案例 | 帳載 純益率 | 減除免稅補助款後之純益率(a) | 換算後之擴大書審純益率(b) | 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a)、(b)從高】 | |
未自政府領取免稅補助款 | A公司符合純益率按80%計算 | 4% | 4% | 4.8%(=6%*80%) | 4.8% |
8% | 8% | 8% | |||
B公司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純益率得降低1%)及純益率按80%計算 | 4% | 4% | 4%=[(6%-1%)*80%] | 4% | |
8% | 8% | 8% | |||
自政府領取免稅補助款 | C公司符合純益率按80%計算 | 4% | 3% | 4.8%(=6%*80%) |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