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ATM狂領333次共551萬 法院依洗錢罪判1年

2021-05-11 16:25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園市警局龍潭分局張姓警務佐收受不明來源現金551萬元分批存入銀行,又在短短1個月內以ATM密集提領333次,廉政署依涉嫌洗錢送辦,張喊冤現金是向大哥借用,且自己賭博輸錢有欠債;法院以他說詞矛盾,痛批他身為警察知法犯法,助長財產犯罪,依特殊洗錢罪判他1年,可上訴。

廉檢調查,張員2017年1月起在龍潭分局交通組擔任警務佐,每月薪資約7萬元,2018年7月1日至8月5日間,竟接續收受無合理來源、和收入顯不相當的現金高達551萬多元後,分批用ATM存入銀行、郵局帳戶,再各自密集提領257次、76次,最後兩個戶頭僅剩349元、599元。

檢方認為,張員以此方式規避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9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且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程序,及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等。

審理時,張辯稱,之前向大哥、大嫂借400多萬元,因把借款放在家裡,之後覺得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存提款很方便,每天提這麼多錢都是因為賭博打牌輸錢,否認洗錢。

張在廉政署詢問時供稱,他薪資因負債遭強制執行,每月強制扣款約3分之1,沒有在外兼職無其他收入,負載約300萬元,向大哥大嫂借400萬元,拿其中100萬元先還債,剩下300多萬元留在身邊用,後來覺得不安全才存到銀行。

張的大哥、大嫂則證稱,因張協議要分家,所以2014年間才陸續將400萬元匯給他;法院審酌,張自稱欠300萬元、薪資又被扣款,卻沒將借來大部分的錢用予還債,卻短短1個多月內存進551萬元,超出其薪資、借來的錢,顯為謊言。

法院指出,一般人若有大量現鈔,為避免遭竊風險均盡快存入銀行,張員當警察32年,顯無不知理由,若如他稱2014年向大哥借錢,卻遲至2018年以密集方式存入帳戶,舉止顯不合理,可見金額並非他向大哥借來的。

法院也認為,張如認為現金在家不安全,卻不選到銀行臨櫃將現金一次存入,反而花多日以ATM存進戶頭,對於存入的551萬多元,也無法合理說明如何取得,其使用ATM分333次領出現款,每筆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殊難想像是每日花費,顯有規避金融機構對於收得資金之實質受益人審查。

桃園地院審酌,張身為警察,應知防治洗錢是政府重要政策,卻知法犯法,收受無合理來源與收入顯不相當財物達551萬元,規避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及金融機構通報責任,助長財產犯罪、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犯後否認,依特殊洗錢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