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0603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紓困措施
財政部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造成社會、經濟劇變,為協助受疫情衝擊之國人與企業,將提供包括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各項稅務協助、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減)及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
督導公股銀行積極配合政策推動各部會相關紓困措施,亦請各銀行持續提供自辦紓困貸款(既有貸款寬緩措施及因應疫情新增貸款)及信用卡緩繳等,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及時取得金融支援。
(1)紓困貸款內容
企業戶部分,公股銀行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及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持續推動並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公股銀行另亦提供自辦防疫專案貸款,經各銀行盤點自辦紓困貸款之能量,總計約可再提供新臺幣(下同)5,500億元額度;既有貸款寬緩措施部分,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並視客戶個案需求及實際情形辦理。
其中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A、B、C方案)原來規模3,000億元,本次紓困4.0特別預算案再增加1,000億元,總額度達4,000億元,並配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公、民營銀行均可受理申貸。
個人戶部分,公股銀行除配合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外,對因疫情影響而還款困難之個人,亦提供既有貸款寬緩措施、信用卡緩繳方案及個人貸款專案等,有需要之個人可向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借款本金、展延借款期限、減免計收信用卡違約金及循環利息等協處措施。
(2)加速紓困貸款申貸流程
財政部呼籲去年已申貸各部會政策紓困方案之民眾,儘量到原往來銀行申辦,並多利用網路、郵寄、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公股銀行對於個人申貸戶(含勞工紓困貸款),不論新戶或舊戶,均得採線上申請、審核、撥貸;企業舊貸戶因屬既有客戶,得先採書面審核,如有必要再事後補件,企業新貸戶亦可線上申請,惟對保仍須親自臨櫃辦理,財政部已督請各公股銀行作好相關防疫措施,針對臨櫃辦理民眾擬訂人潮分流計畫,降低群聚感染接觸風險,保障員工及客戶健康安全。
(二)各項稅務協助
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造成群聚感染風險,本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分流報稅人潮。
(2)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限完成報繳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報繳期限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繳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薪資,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誘因,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如防疫照顧假)之薪資,得加倍減除。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5)各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稅捐提供多項稅務協助,協助減輕繳稅負擔,相關措施如下:
1.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2.協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3.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4.輔導申請核減營業用房屋因停業、未使用樓層或營業面積縮減之房屋稅。
5.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6.主動核減或停徵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查定課徵娛樂業之娛樂稅及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6)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各稅捐稽徵機關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繳)
陳報行政院租金減收延至111年6月底
1.國產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應繳租金主動減收2成。
2.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應繳經營權利金及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應繳地租均主動減收2成。
3.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4.本部國營銀行亦比照辦理。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緩繳
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四)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
為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度過疫情難關,110年3月11日及同年5月19日通函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按規定給予民間機構紓困協助,並得依投資契約或民事法規與民間機構協議,申請租金或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收或視情節停止興建、營運期間。
考量全球疫情仍然嚴峻,將持續主動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營業稅額及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並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等措施;明年申報110年度所得稅可適用領取政府津貼、補貼、補助等款項免所得稅、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等規定,更多資訊請至「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紓困、振興」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查詢。
二、1100607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租稅協定的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倘該國外所得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09年度列報取得印尼B公司佣金收入1,000萬元,並於印尼繳納國外扣繳稅額200萬元,因該筆國外所得源自印尼,依印尼與我國簽署「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僅由締結一方之國家課稅,也就是該筆佣金收入屬於印尼免予課稅之所得,故A公司不得申報扣抵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於印尼溢繳之200萬元稅額。至於A公司在印尼溢繳之稅額,可向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向印尼申請依租稅協定退還稅額。
三、1100609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租稅協定的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倘該國外所得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09年度列報取得印尼B公司佣金收入1,000萬元,並於印尼繳納國外扣繳稅額200萬元,因該筆國外所得源自印尼,依印尼與我國簽署「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僅由締結一方之國家課稅,也就是該筆佣金收入屬於印尼免予課稅之所得,故A公司不得申報扣抵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於印尼溢繳之200萬元稅額。至於A公司在印尼溢繳之稅額,可向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向印尼申請依租稅協定退還稅額。
四、1100609財政部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所扣稅款得延期繳納
近日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財政部已於110年5月7日針對此次疫情公告展延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扣繳義務人別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可適用這項公告展延繳納所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0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此外,扣繳義務人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王先生於110年6月10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50萬元,代扣稅款10萬元,王先生原應於同年月19日前完成繳納及申報,但是,王先生因曾經與確診者接觸,而於110年6月13日被匡列隔離14天至6月27日,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0年7月9日;王先生後來又因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致無法在展延期限屆滿前(7月9日)辦理申報繳納,假設其於110年8月15日隔離治療才結束,則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9月4日。
五、1100616財政部新聞稿
房地合一稅2.0自本(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在本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地合一稅2.0有關個人課稅修正重點,除延長短期交易不動產適用較高稅率的持有期間,以符合短期套利者課重稅外(詳附表),另個人支付房地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因未提示相關單據,可以按成交價額推計的比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所得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如超過該金額,須妥善保留相關單據(如發票等)於申報時提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申報移轉現值如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以自行申報的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修法前並可全數計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項目內,修法後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則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之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超過部分已計徵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且納入推計費用比率計算的上限金額(30萬元)範圍內。
附表:
房地合一個人新舊制適用稅率比較表 | |||
持有期間 | 適用稅率 | 舊制(1.0) | 新制(2.0) |
居住者 | 45% | 1年以內 | 2年以內 |
35% | 超過1年,未逾2年 | 超過2年,未逾5年 | |
20% | 超過2年,未逾10年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
15% | 超過10年 | 超過10年 | |
非居住者 | 45% | 1年以內 | 2年以內 |
35% | 超過1年 | 超過2年 |
六、1100618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招待特定人之相關支出,應屬交際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核屬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列報為交際費。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申報鉅額廣告費用,經查該公司係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申報之廣告費用中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高達2,765萬餘元,進一步瞭解該支出內容,係贊助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之團費支出,由於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係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拓展業務或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應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轉列交際費並合併計算限額,經剔除超限金額,核定補稅5百餘萬元並加計超限利息。
七、1100616新聞稿
誤將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公司已繳清補徵之稅款,惟近期又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林小姐疑惑詢問為何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上揭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若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則免予處罰。但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規定,上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八、1100622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買賣預售屋屬「權利移轉」,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109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九、1100623財政部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依限繳納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相關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營利事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105年給付乙君薪資所得5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給付時未依規定扣取5%之稅款25萬元、未依限繳納及未辦理扣繳申報,且乙君亦未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辦扣繳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16萬元。
該局呼籲,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取稅款、繳納所扣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