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100813新聞稿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99億餘元,主要係興建廠房支出1.91億餘元,惟查該廠房於103年1月即開工興建,105年12月完工,並於106年5月取得使用執照。因興建廠房之投資日為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認定甲公司列報興建廠房支出非屬107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之實質投資,不符合規定而否准認列,核定補稅9百餘萬元。
二、財政部1100817新聞稿
財政部訂定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財政部今(17)日訂定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數位經濟帶動新型態交易,網路交易模式日新月異,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需藉由電子支付機構(下稱電支機構)提供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下稱身分資料)及其實質交易款項紀錄(下稱必要交易紀錄),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爰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6條第4項及第4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因業務需求,得要求電支機構提供本條例所定之身分資料及其必要交易紀錄,電支機構不得拒絕。
財政部說明,為確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要求電支機構提供身分資料及其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為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又為避免增加電支機構依從成本,金融監理與課稅資料宜一致,該部爰參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下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有關電支機構應留存身分資料及其必要交易紀錄之規定,擬具本辦法草案,於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下稱金管會)後辦理預告程序。預告期間蒐集外界意見,並參酌金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相關電支機構及使用者建議,修正預告內容訂定發布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提供項目:
(1)身分資料:特約機構身分資料(例如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等)。
(2)必要交易紀錄:特約機構提款之帳號及使用者支付工具之種類、金額、幣別、時間等金流資料。
(二)提供期程: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分別提供前半年(前一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月)上開資料。
(三)免提供資料限額:同一特約機構每半年收款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電支機構得免提供資料。
(四)緩衝時間:首次提供資料期程為110年12月31日以前,以利徵納雙方因應。
財政部表示,電支機構提供之身分資料僅限特約機構(收款方)及從該等收款方蒐集之必要交易紀錄,未要求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未規定之留存項目(例如:付款方身分資料及其消費品項與相關交易明細),且同一特約機構每半年收款金額未達48萬元者,電支機構得免提供資料,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此外,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關稅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人員對於電支機構提供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應可免除外界疑慮。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利電支機構依本辦法規定項目及期程提供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該部臺北國稅局將函送相關資訊系統及需求規格,俾利依循。
三、財政部1100817新聞稿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支出符合一定條件,可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運動產業,創造更多的「臺灣之光」,營利事業捐贈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運動發展事項之支出,可以全額列為費用,享有無上限金額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前開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營利事業捐贈上開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應注意須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及「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等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此外,如果是贊助「培養支援運動員」或「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質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捐贈證明書、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其捐贈金額。
四、財政部1100818新聞稿
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等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因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因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該局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五、財政部1100819新聞稿
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其購入該等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支付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含稅)購買護眼檯燈100台作為員工生日禮物,並將該進項稅額10,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申報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稅額10,000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將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六、財政部1100824新聞稿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請多加使用網路申報,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時期,請多加使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不僅可節省寶貴的時間,也可以降低群聚風險。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方式及免辦暫繳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二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0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9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0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暫繳或直接適用免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暫繳申報: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2)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2.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申請:
(1)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2)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3)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即可,免辦理暫繳申報。符合僅繳納稅款免辦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欲利用網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者,無需登入暫繳申報系統列印,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並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利用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10年10月12日前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七、財政部1100824新聞稿
民眾如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倘經變更要保人,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八、財政部1100824新聞稿
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九、財政部1100824新聞稿
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
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