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091208新聞稿
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之情形,請留意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如誤以售價轉列費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二、財政部1100106新聞稿
營業人送禮、宴飲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三、財政部1100107新聞稿
公司舉辦尾牙,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1)中獎人如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金額扣繳10%扣繳稅額,如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扣繳稅額,於給付日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填報憑單。

(3)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四、財政部1101101新聞稿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5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之情形,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

(1)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2)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費用: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以免虛報成本或費用。

(3)誤認交換房地不用申報:交換就是交易,交換房地不論有無收付價金,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如係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以及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且均無因價差而收取價金之情形,即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4)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依同法第4條之5規定,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5)證明文件未備齊:申報時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憑證等,常有民眾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以致稽徵機關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應申報而未申報,將會被處以罰鍰。

五、財政部1101110新聞稿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 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除外。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1)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如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稽徵機關將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則以交割日 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4)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提醒,上述之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於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記得於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六、財政部1101111新聞稿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受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期限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於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第23條之3條文,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必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首次適用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為例,營利事業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實質投資,且實質投資標的為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至於如何認定每一筆投資歸屬的年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1)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2)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2.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

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3.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

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軟硬體設備規定認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600萬元投資興建新廠房,投資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如甲公司於108年11月完成並取得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因為是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前,甲公司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600萬元;如甲公司是在107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如110年12月30日才取得使用執照,則甲公司應在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更正後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60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30萬元【600萬元*5%】。

該局提醒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時限,而投資日的認定就相當重要。另外,以盈餘進行投資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時,請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七、財政部1101122新聞稿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惟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筆交易所得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於申報時檢附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於符合規定之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5年期間,買賣該等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需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八、財政部1101123新聞稿
我國營利事業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社群平台刊登廣告,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廣告費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宅在家網路購物盛行,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增加產品曝光度,透過Facebook、Amazon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我國營利事業所給付之廣告費,屬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外,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