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第172-2條及356-8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