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00817新聞稿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給員工,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須由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本文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另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列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繳稅款。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不論甲君每月加班時數多寡,均併同當月薪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該局遂依前揭法令規定,核認A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請留意上述法令規定,以免受罰,如有上述短扣繳之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二、財政部1101203新聞稿

給付員工各種獎金或津貼,應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支付員工薪資除了基本薪資或底薪外,往往會有額外給予各種獎金、津貼或補助來獎酬員工及留住人才。常因誤判給付事實或不諳稅法規定,致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除遭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外,還要受處罰。

該局說明,近來分析課稅資料,發現某企業部分員工個人年薪近200萬元,但卻無扣繳稅額,查獲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月給付員工薪水外,每月於受薪日尚額外給付職務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薪資所得,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每月固定給付之交通津貼及超時津貼,誤歸類為「差旅費」及「加班費」而未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致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因此,扣繳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扣繳稅額2萬5千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應扣繳未扣繳之規定處以罰鍰12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而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必須符合規定標準者才可以免稅。企業體恤員工額外給付之各種補助、補貼、津貼等,如非依出勤紀錄而是採固定金額發放者,均屬所得稅法明定之薪資所得,不得免稅。


三、財政部1101222新聞稿

修正稅捐稽徵法,建構合理租稅環境

總統於本(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由行政院另行核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已於19日生效。

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主要為進一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及符合實務需要,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雙方和諧:

1.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部分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2.為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部分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3.為處罰合理化部分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4.為切合實務需要部分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財政部說明,配合本次稅捐稽徵法之修正,該部已於本法公布當日,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同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之施行日期;另配合本法第19條及第26條之1授權規定,於本年12月20日辦理「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草案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草案之預告作業,並於本年12月2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調降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倍數。


四、財政部1101217新聞稿

購買節能電器後轉供銷售,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以網路登錄或紙本填寫身分及電器資料,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即得向國稅局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新臺幣2,000元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倘申請臺數較多(如10臺以上),國稅局會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請買受人提供購買電器裝機地址等佐證資料,以確認是否非供銷售,如逾期未補充說明及提供資料者,將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電冰箱17臺及冷暖氣機16臺,於110年7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共34,500元,因申請之臺數較多,經該局函請公司負責人乙君說明並提供申請退稅電器之裝機地址、裝修合約等資料供核,惟乙君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由於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及水電工程,因無資料佐證前述電器非供銷售,故該局依規定不予受理,無法退還貨物稅。


五、財政部1101217新聞稿

辦理實價登錄不等於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該局說明,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又房地交易如有損失,亦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6日以總價1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09年8月5日以總價178萬元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交易有虧損12萬元,惟甲君未於109年9月4日以前(自109年8月5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係虧損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云云。經該局向甲君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並告知甲君出售A房地的虧損可於本次交易日(即109年8月5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虧損憑證。嗣甲君理解係其誤解後,遂撤回復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雖然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避免被稽徵機關裁處行為罰,該虧損還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六、財政部1101227新聞稿

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七、財政部1101228新聞稿

財政部111年實施11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強化稅務數位服務

111年元旦起,財政部實施「利民減負擔、便民用數位」計11項財政措施,協助民眾及企業因應疫情變局,化危機為轉機。

1.稅法規定的各項金額已有依據國民經濟情況進行調整的機制,受惠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年增5.7%,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新臺幣(下同)18.2萬元調高為19.2萬元,是歷年來最大調幅,預估受益戶數229萬戶,稅收影響數146.44億元,民眾在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能適用。

2.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漲,依據稅法規定,111年以後發生繼承案件適用遺產稅免稅額由1,200萬元調高為1,333萬元,贈與案件適用贈與稅免稅額由220萬元調高為244萬元,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3.民眾購買電動汽、機車適用免徵貨物稅措施(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實施期間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同時積極推動「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法案,授權地方政府免徵電動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優惠期限將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本項措施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實施),這2項租稅優惠不僅減輕民眾購買電動汽、機車負擔,也能鼓勵國人使用低污染、高效能車輛,帶動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措施。

4.完成「稅捐稽徵法」修法程序,修正重點包括滯納金由每2日加徵1%修正為每3日加徵1%及總加徵率由15%調降為10%,協助有困難的民眾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由「半數」調降為「1/3」,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罰鍰計算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不僅降低納稅義務人負擔、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同時也能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

5.111年元旦起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對方國來源所得,可在所得來源國適用協定減免稅優惠,有效消除雙重課稅,減輕企業所得稅負並增加競爭力,提升相互投資及從事經貿活動意願,營造互惠多贏局面。

6.因應國內經濟發展需要,提供三項租稅措施建構有利產業發展及股市活絡的租稅環境。

(1)修正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繼續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1.5實施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有助於提升市場交易動能及流動性,促進股市長遠發展。(110年12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實施)

(2)配合經濟部發展先進醫療產業及留攬生技人才修正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租稅優惠期間延長10年(至120年12月31日);增訂CDMO(委託開發暨製造服務)購置設備投資抵減及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同時將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調整為25%,促使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發展,進而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角色。(110年12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實施)

(3)配合經濟部推動產業智慧升級轉型及提升國家與各產業整體資安防護能力政策,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納入投資抵減優惠項目,將有助於推升新一波投資動能,並落實「資安即國安」的戰略目標。(110年12月15日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完竣,尚待黨團協商)

7.在便民措施部分,持續推動稅務申辦服務數位化

(1)110年推出的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服務廣受好評,財政部廣蒐意見、從善如流,優化手機報稅系統,新增編修功能讓民眾能編修扶養親屬及連結至線上版修改各項申報資料,並納入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服務,民眾於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就能適用。

(2)自111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透過系統跨域整合金融遺產、不動產、汽車等財產資料,就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民眾只要線上確認內容無誤或簽章寄回,就能便捷完成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