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8 18:22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法務部今天公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一般洗錢罪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金額超過1億元,最重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說,為落實洗錢防制措施,針對我國實務上常見的洗錢犯罪類型以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修正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共計16條,包括洗錢定義、構成要件,另增訂犯罪類型。
草案增訂「移民走私」類型犯罪,包括跨國賣春、散布猥褻物、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罪、商業會計法、組織防制條例、營業秘密法、兒少性剝削、入出國及移民法、食安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犯罪都納入規範。
草案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將現行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草案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及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模式,要求有可疑洗錢行為的當事人須真實說明財產來源,違法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以不實資訊或其他方式規避洗錢申報且犯罪金額逾1億者 ,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至5000萬元罰金。
備註: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納入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罪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