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兩部門明確,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文◎劉?華 富蘭德林事業群 法律業務總監 董事合夥人
1、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出台後,新設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不再享有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使得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的稅收成本大幅增加;
2、本次針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出台,明顯可見大陸政府對於產業升級換代及科技創新的支持。根據《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及《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之規定,並非所有從事軟件、集成電路設計與開發的企業即可以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企業的身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而應經過認定之後方可;
3、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為: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以計算機軟件發展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    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四)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五)具有從事軟件發展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六)具有軟件產品品質和技術服務品質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七)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八)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4、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標準為:
(一)是依法成立的從事集成電路晶片製造、封裝、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矽單晶材料生產的法人單位;
(二)具有與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的基本流程、管理規範,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與能力;
(三)自產(含代工)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
(四)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