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3.15公告
受檢會計師事務所 | 檢查發現之缺失 |
內控制度面 | 1. 未依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製作風險評估,或風險評估內容未完整包含辦法規定項目。 2. 未依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規定,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未完整包含應有項目,如: (1) 確認客戶及實質受益人是否為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2) 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豁免規定。 (3) 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之措施。 (4) 確認客戶身分有疑慮且執行有困難時應採取之措施。 (5) 於確認客戶身分後,擬婉拒與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應採取之措施。 (6) 高風險客戶之強化措施。 (7) 未規定定期更新風險評估報告 (8) 未配合法規修正,將洗錢防制法規管業務納入內控制度。 3. 未經適當管理階層核准風險評估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 4. 稽核件數過少。 5. 員工教育訓練未保留書面資料或軌跡。 |
個案面 | 1. 未妥善保存客戶審查及相關交易紀錄、工作底稿。 2. 僅以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其簽署之防制洗錢確認書代替洗錢防制之查核程序,未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未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進行姓名檢核確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未執行客戶及案件風險評估等程序。 3. 股東增資資金來源非來自本人,未於底稿適當記載其評估過程及合理性。 4. 未於工作底稿適當記載其排除客戶實質受益人為外部資料庫可疑名單之評估過程。 5. 未註明工作底稿編製日期、未於底稿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