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4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10407新聞稿

公司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之金額,即使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並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方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中有1筆支出金額90萬元,所取得統一發票載明購買商品之品名為沙發,因甲公司僅提示該統一發票並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亦未提示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故依前揭規定調減當年度交際費90萬元。

二、財政部1110408新聞稿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設立之專戶對烏克蘭國際援助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

財政部洽外交部表示,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該部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下稱賑濟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專戶之捐贈,先由基金會控存,嗣應該部請求轉匯至指定之帳戶,由該部依據歐洲各國安置烏克蘭難民之需要進行分配,賑濟專戶之資金與賑災基金會之會務完全分離,全數轉由外交部統籌處理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濟專戶所為之捐款可認定為對該部之捐贈。


綜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賑濟烏克蘭」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三、財政部1110413新聞稿

國稅局陪您疫起渡難關,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及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者,可按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得以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訂定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250萬元,其經營行業別之110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250萬元較109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500萬元減少達50%〔(25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符合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四、財政部1110418新聞稿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停業發生閒置仍應依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海事工程公司,於數年前購入3艘船舶,帳列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前幾年因景氣不佳,營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請暫停營業,船舶遂閒置港邊,然疫情期間,船運海上服務需求增加,閒置的船舶行情瞬間水漲船高,公司將之出售,產生高額的資產處分利益,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未將停業期間船舶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自未折減餘額中扣除,致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該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70萬餘元,補稅3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取得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另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分年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五、財政部1110419新聞稿

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新屋建成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其性質係屬權利買賣,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受讓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2年度購買預售屋及該屋坐落之土地,並支付部分房地價金,嗣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105年度以總價合計4,000萬元,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移轉予股東,卻未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股東。經該局核定漏報銷售額4,000萬元,補徵營業稅額200萬元及處罰鍰100萬元。甲公司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因未諳稅法規定,誤以為將預售屋轉讓給股東不用開立統一發票,請體諒無心之過准予免罰,經該局復查決定,甲公司為營業人,於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時有依讓與價格(包括土地款及房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之義務,所涉違章情節尚不得以未諳法令規定而免責,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讓與預售屋權利義務時,應依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請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六、財政部1110422新聞稿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五大新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1)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三項稅制、二項稅政:

一、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192,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

二、因應疫情調高110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適用之費用標準

1. 「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92%〕。

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適用之費用標準,由94%提高為97%。

2. (二)「非醫事人員」之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標準得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2.5%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三、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

個人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四、手機報稅2.0全新上線

去年推出手機報稅新措施,受納稅義務人喜愛。今年手機報稅升級2.0,具有增列受扶養親屬及編修所得與扣除額功能,同時具備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功能,提供多元繳稅管道。

五、新增醫事人員憑證,提供更多元報稅憑證選擇

今年除可繼續利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行動自然人憑證(原行動身分識別)、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限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遠傳電信、統一超商電信及亞太電信用戶)為通行碼外,新增衛生福利部核發的醫事人員憑證,均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辦理網路申報。



七、財政部1110428新聞稿

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清潔酒精、口罩、防護衣等貨物捐贈政府,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營業人對政府捐贈貨物,其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萬瓶清潔酒精無償捐贈地方政府,除購進該1萬瓶清潔酒精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外,甲公司於捐贈1萬瓶清潔酒精時,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八、財政部1110428新聞稿

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疏漏之處,說明如下,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 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二、 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常見機關或團體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例如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收取之報名費、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三、 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比例如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再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例如:109年度結餘款60萬元,已報經核准留供110年度使用,則110年度依使用計畫屬109年度結餘款60萬元部分,不得列為110年度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