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前應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補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2/5/18 第222期文◎葉湧青
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等問題。
該文明確了部分之前存在爭議的所得稅事項
1、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的費用
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後,准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該條不但明確了季節工、臨時工的工資薪金可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還可以作為計算福利費、教育費、工會經費的基數。
2、關於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關於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且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佣金的企業,其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屬於企業營業成本範疇,並准予在稅前據實扣除。
該條明確了,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及佣金的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屬於營業成本,這就需要企業核算中注意收入、成本的匹配原則。
4、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稅前扣除
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該條明確了,籌辦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方法,其中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計入籌辦費,廣告費和業務交際費可全額計入籌辦費,待企業籌備完畢進入經營期後,可一次攤銷入當期費用。
5、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應扣未扣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追補確認期限為什麼定為5年?
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也可以追補確認,其追補確認期限也不得超過5年。未扣除的稅費與未扣除的資產損失性質相同,因此,兩項政策應當保持一致,追補確認期限均不得超過5年。
6、企業實際會計處理與《稅法》稅前扣除規定存在差異的,如何協調?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但企業按照會計要求確認的支出,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如折舊年限的選擇)的,在稅務處理時,可不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