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20923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出差旅費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車票定價係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其他憑證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例如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北,票價為1,490元,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加計71元之進項稅額﹝70.95元=1490元÷(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