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11103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仍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公司之扣繳義務人,於110年度給付中華民國境內之A事務所執行業務報酬55萬元,甲君於給付時已依規定扣取10%稅款5.5萬元,惟未依限於111年1月31日前(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延長至111年2月7日)申報扣繳憑單,遲於111年2月21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甲君主張短漏金額比例微小、違章情節輕微,申請免罰,該局以所得稅法明訂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俾確保稅捐之正確核課,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各類應扣繳稅款所得時,依規定期限扣取稅款及向國庫繳納已扣繳稅款外,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即使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仍應依照前揭期限申報,以免受罰。

二、財政部1111104新聞稿
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之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惟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實際發生者不得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其當年度盈餘,應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再就剩餘盈餘分派,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於所得年度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倘營利事業於多年後遭查獲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增加,其所補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因未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不得列為所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間遭該局查獲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案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嗣甲公司主張其已於109年度就案關增加之稅後盈餘80萬元補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8萬元,應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惟查其補提之法定盈餘公積未於108年12月31日前經股東常會承認,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不得作為減除項目,故就短漏報稅後盈餘8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款4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有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或自動補報短漏所得額等情事,致盈餘增加而補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應留意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是否係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因不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三、財政部1111108新聞稿
重購自住房地且符合一定條件,房地合一稅可申請退還或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都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的優惠。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為適用條件。

該局舉例,甲君配偶於111年5月22日以2,500萬元購買臺北市北投區的A房地,嗣甲君於111年10月13日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位於臺北市士林區B房地,成交價額1,800萬元,而且甲君及其配偶在A、B處房屋分別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甲君在111年10月17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應納稅額50萬元,因甲君符合上開在2年內「先買後賣」自住房屋之條件,且買入新屋價額高於賣出舊屋價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內,全數應納稅款50萬元扣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無須再自行繳納稅額。

四、財政部1111117新聞稿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
(2)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3)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
(4)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5)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6)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該局指出,上述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之認定,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所開立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收據,作為列報費用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財政部1111117新聞稿
營業人以舊車抵價換新車應開立舊車抵價款及取得新車全額之統一發票憑以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載貨之卡車,以舊車折抵購入新車,舊車抵價款亦屬換入新車之代價,應以舊車折抵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購入新車全額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因此,營業人購買新車,同時車商又估價回收舊車,並以舊車折抵新車部分價款,這類「以舊換新」的模式,屬以物換物的交換行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新車時,以舊車抵價新臺幣(下同)5萬元,折抵後實付45萬元,甲公司等同以5萬元出售舊車,應依換出舊車抵價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上載銷售額4萬7,619元及營業稅額2,381元,並取得乙公司開立新車全部價款50萬元,上載銷售額47萬6,190元及營業稅額2萬3,810元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果營業人有以舊物折抵購買新物價金,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六、財政部1111124新聞稿
營業人以網路申報營業稅,錯誤情節輕微可適用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採用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營業人以網路方式完成營業稅申報,因登錄錯誤,致有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而「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但不包括以他人或已作廢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於111年9月10日以網路方式申報111年7-8月營業稅,申報全部進項稅額170,000元,全部銷項稅額171,000元,因誤登錄致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各適用情形如下:

核定情況

進項稅額

無異常

多報6,000元(4%)

多報25,000元(17%)

 

進項

稅額

無異常

依申報數

核定

免罰

應罰

少報9,000元(5%)

免罰

免罰

應罰

少報25,000元13%)

應罰

應罰

應罰

多報進項稅額比率計算:多報進項稅額∕(申報進項稅額總額-多報進項稅額)

少報銷項稅額比率計算:少報銷項稅額∕(申報銷項稅額總額+少報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後,仍應自行檢視申報之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有無錯誤,避免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登錄錯誤比率超過7%而受罰。

七、財政部1111124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其中1,000萬元係為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嗣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係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前揭規定不予認定,經該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