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10109新聞稿

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抽獎獎金及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說明如下:

(1)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2)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舉辦年終晚會及抽獎活動,甲君獲得獎品手機(含進項稅額)38,000元,乙君抽得6獎現金12,000元,丙君(外籍技師110年9月20日入境)抽得10獎現金6,000元,扣繳義務人應分別辦理扣繳。

所得人

所得類別

獎項

扣繳率

扣繳稅款

向國庫繳清稅款時點

申報扣繳憑單時點

甲(居住者)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手機38,000元

10%

3,800元

111年1月10日前(次月10日前)

111年2月7日前(因111年1月31日適逢春節放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11年2月7日)

乙(居住者)

現金12,000元

10%

0元(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

丙(非居住者)

現金6,000元

20%

1,200元

111年1月6日前(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已扣稅款向國庫繳納)

111年1月6日前申報扣繳憑單

二、財政部1111212新聞稿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收入,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股及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收入等,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除經營本業外,如從事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之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以發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另營業人倘有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獲配股利收入,亦應依前項規定彙總於年底申報免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有漏未申報投資國內外公司取得之股利收入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三、財政部1111215新聞稿

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延至112年2月6日,為協助扣繳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錯誤受罰,該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1.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2.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3.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4.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對各共有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5.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已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6.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7.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誤按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8.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9.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10.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四、財政部1111221新聞稿

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今(21)日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現行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係於102年度起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因此以102年度為調整基期,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0.55%,已達應調整標準,按上漲程度調整為60萬元,估計稅收影響數為4,500萬元。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度,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之調整機制。納稅義務人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111年12月21日製表)

項目

金額

免稅額

一般

92,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138,0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24,000

有配偶者

248,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7,000

課稅級距

5%

0~560,000

12%

560,001~1,260,000

20%

1,260,001~2,520,000

30%

2,520,001~4,720,000

40%

4,720,001以上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者

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670萬元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營利事業)

50萬元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3,330萬元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單位:新臺幣元

級別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60,000*5%–0

2

560,001~1,260,000*12%–39,200

3

1,260,001~2,520,000*20%–140,000

4

2,520,001~4,720,000*30%–392,000

5

4,720,001以上*40%–864,000

五、財政部1111228新聞稿

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應應視該貨物購入時是否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之用途而定,分別適用免開發票與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1)貨物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2)反之,貨物購入時非備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在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近日辦理尾牙餐會並舉辦摸彩活動,其於百貨公司購買商品做摸彩使用,作帳時以摸彩禮物入帳且該進項憑證未作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六、財政部1111228新聞稿

適逢曆年制會計年度結帳期間,營利事業請特別留意外銷收入之認列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依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該批貨物於112年1月初運抵國外,客戶於112年1月初收訖並支付貨款100萬元,該筆收入依規定仍應列報為111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並正確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七、財政部1111229新聞稿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1年3-4月(期)銷售貨物,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機構甲公司借用,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國稅局查獲,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請儘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遭受處罰。

八、財政部1111229新聞稿

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原規定112年1月31日,因該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期限延長至2月6日)。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及佣金等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將上1年內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主管稽徵機關,如因未達起扣點而免扣繳稅款,亦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營利事業則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將上1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主管稽徵機關;信託行為受託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前,填具上1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計算受益人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