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120105新聞稿
分配集資購買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無涉及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過年將至為提升中獎機率,不少人紛紛集資下注購買彩券試試手氣,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之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於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財政部1120106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將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利事業於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稱公設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設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相對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減除。
該局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處分資產利益180萬元,並減除100萬元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經該局向地政事務所及稅捐稽徵處等單位調閱資料後,甲公司該年度出售2筆土地,其中1筆為同年度買進並賣出之土地,處分資產利益為150萬元、無土地漲價總數額;另1筆為公設地,處分資產利益為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因公設地交易所得30萬元免納所得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亦不得扣除,故於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核定減除30萬元、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並補繳稅款14萬元(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 ||
甲公司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申報金額 | 核定金額 |
處分資產利益 | 180 | 180 |
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 100 | 0 |
減: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 | 0 | 30 |
課稅所得額 | 80 | 150 |
應納稅額 | 16 | 30 |
應補稅額 | - | 14 |
三、財政部1120107新聞稿
提供產品免費試吃、試喝,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視為出廠」及營業稅第3條「視為銷售」
南區國稅局表示,飲料品為貨物稅課徵項目,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飲料品,為推廣及促銷,會在廠內供遊客免費試喝。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時,亦「視為出廠」。因此,應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時,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相關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者,雖未取得代價,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因此,觀光工廠供遊客免費試喝其產製之飲料品,以刺激買氣,可依上述規定,設帳記載,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四、節錄內政部1120110新聞稿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三讀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用來居住,而非是用來投資炒作的商品。近年來,因經濟成長,促使房市購屋需求及交易熱絡,投資客或部分業者,趁勢藉由預售屋換約或營造熱銷搶購等手法,炒作哄抬房價,並將高房價成本轉由全民負擔,所以內政部特別推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以防杜炒作行為。這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1. 限制換約轉售: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2. 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3.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4. 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5. 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除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外,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
內政部最後表示,在修法期間社會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子法訂定時考量,並將以不影響正常交易及符合實務需要為原則進行規劃;內政部後續也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討論,同時於子法中明確規範應備文件,以及簡捷申請與審查程序。另本次修法重罰炒作行為規定,將於總統公布修正後生效施行外,其餘規定將俟完成子法擬定後,再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五、財政部1120111新聞稿
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報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因透過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乙公司而獲配投資收益1億5千萬元,其相關已繳納之所得稅第三地區0元、大陸地區1,500萬元,甲公司申報時誤以實際收到投資收益淨額1億3千5百萬元列為投資收益,並主張可扣抵稅額1,350萬元。經重新核算甲公司應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為稅前總額1億5千萬元,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為1,50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150萬元〔(1億5千萬元-1億3千5百萬元)*20%-(1,500萬元-1,3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第三地區投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除了注意可扣抵稅額上限,亦須確認所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是否正確,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六、財政部1120112新聞稿
企業提供其自有產品於尾牙摸獎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近許多企業提供其自有的產品於尾牙摸獎,或是將自有的產品贈與客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發票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並以「酬勞員工」或「交際費」相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家電用品經銷商,111年10月間向乙公司購買電暖器一千臺,每臺單價新臺幣(下同)4,800元,購入時以進貨科目列帳,因該電暖器熱銷且深受員工喜愛,於辦理公司年終尾牙餐敘時,將其中三臺轉作為員工摸彩抽獎之獎品,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按時價8,000元開立以其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職工福利或相關科目列帳,該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
七、財政部1120112新聞稿
營業人出租房屋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就其銷售額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違約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因有擴大營業的需求,另覓他處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合約規定向乙公司沒收押金5萬元做為違約金,甲公司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出租人甲公司違反租約,承租人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的賠償款,就不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如果發生可歸責承租人的事由,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人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果有不慎漏開發票及未報繳營業稅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八、財政部1120117新聞稿
營利事業應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104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該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1百萬元。